【替身攻擊-掛名董事責任分析】-陳塘偉律師
掛名董事, 掛名董事原則上與一般董事並無責任上差異,在現行公司法並未強制要求3董1監之情形下,題示之人頭掛名董事需求應不存在,公司治理的基本觀念之一係權責相符,建議不應擔任掛名董事,如已擔任者建議得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為辭任,並得副知主管機關,避免引致其他法律責任風險。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妳/你幾歲?差很多!】-駱淑娟律師
今年暑假某日清晨,孩子興奮地讀著報紙的頭條大喊:「18歲可以結婚了!」青少年的媽媽心頭一驚,馬上想起最快也要102年元旦實施,這才自己拍拍胸口鬆一口氣。孩子在青少年階段,民法與刑法因著年齡的不同而有不同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之規定,對青少年的生活自有不同影響。青少年與家長如能多了解在不同年齡時可以為的法律行為即應負的法律責任,或可避免因為一時之誤解而須要事後花費更多心力去解決問題。
【競賽活動之保險約定與舉辦者責任最新案例分析】- 朱俊銘律師
近年國人重視健康,興起參加戶外活動競賽熱潮,包括自行車、馬拉松、鐵人賽等等,但是活動難免有意外發生,活動舉辦單位提供的保險是否足夠理賠,法院有最新案例,值得大家關注了解,日後無論活動舉辦方或者活動參與者,都可多加留意,確保各自權益。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犯罪偵查便利與人權隱私保障】- 朱俊銘律師
無人機偵查蒐證,法務部日前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欲將科技偵查法制化,以供遵循,值得肯定,惟草案內容似有值得再探討斟酌之處,簡要為文供立法參考。
【股東查閱公司帳冊範圍】- 尚佩瑩律師
股東查帳,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股東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的掌握程度,往往與其權利維護息息相關。然而,倘若股東於投資契約或合資協議裡未能掌握董事或監察人席次,且未就公司財務揭露或監督方式進行約定,對於公司帳務的了解便可能受到限制。本文針對法院及經濟部對於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10條得閱之範圍進行介紹。
【公司經營權糾紛將交由商業法院快速審理-商業事件審理法淺介】-倪子嵐律師
商業事件審理法,近年多起公司因派系鬥爭搶奪經營權,導致重大商業糾紛頻傳,然司法審理冗長繁瑣,許多重大商業官司纏訟多年,嚴重影響公司營運,甚至遲來的判決結果最終已無實質效力,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專業法院審理商業糾紛案件,以收迅速、妥適、專業之效,實施日期由司法院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