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保護「利益」範圍-淺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徐靜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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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身處社群媒體發達、人人均為自媒體的網路世代,現代人若藉由網際網路之高度傳播性,刻意公開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為特定人之個人資料,以達瀏覽者群起肉搜、起底該特定人之行為,是否即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刑事罪責?本文將逐一探討並提出實務上見解為何。 #品和法律事務所 ❤️徐靜慧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irenehsu/ ❤️品和法律事務所專業服務團隊:https://www.clc-law.com.tw/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