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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跟蹤騷擾,【請不要再騷擾我了!--淺介《跟蹤騷擾法》】

【請不要再騷擾我了!–淺介《跟蹤騷擾法》】-徐靜慧律師

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明確入罪,終於使深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卻「無法可管」的被害人看見一絲曙光,然是否確能有效遏阻跟騷加害人之不法行為,仍有待觀察後續實務運作之落實。

校園性騷擾,【淺談校園性騷擾的法律議題】-尚佩瑩律師

【淺談校園性騷擾的法律議題】-尚佩瑩律師

校園性騷擾,台灣於2023年5月底爆發諸多MeToo事件,喚起社會對於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重視,立法院更於同年7月陸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本文將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的校園性騷擾議題進行簡介。

我沒錯,為什麼對方可以訴請離婚? --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駱淑娟律師

我沒錯,為什麼對方可以訴請離婚? –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駱淑娟律師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非賦予有責配偶任意離婚的權利,婚姻關係也並非得由一方任意終止,該判決是對已無法維繫之婚姻,但由有責配偶訴訴請離婚時,基於客觀事實(例如分居多年),如果不離婚會造成過於嚴苛的情形才予以判決離婚,而非支持有責配偶的婚姻自由。

【侵害配偶權訴訟之蒐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訴訟之蒐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通姦罪在109年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後,配偶外遇已非屬刑事犯罪範疇,僅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案件,無法協請警方併同蒐證、錄影,因此雖然民事侵害配偶權案件僅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即可,無庸如過去刑事通姦罪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器接合的事實,然外遇偷情往來通常都具有隱密性,相對於其他種類之侵權行為案件類型,原配要就配偶權受侵害之事實進行蒐證有一定難度,最終多會採行未得配偶同意下之蒐證方式,如查看配偶手機中的訊息或照片、裝設針孔監視器等,而該等取證行為既未經配偶同意,即有侵害配偶隱私權之疑慮,甚至該當刑法妨礙秘密相關罪責的可能。本文茲就近年來司法判決進行綜整,分析夫妻間哪些蒐證、舉證方式會該當刑事妨害秘密罪責。

【如何因應法院勞動調解程序?】林佳穎律師

【如何因應法院勞動調解程序?】林佳穎律師

勞動調解,勞動事件法自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以來,如今已將近4年,運作已逐漸成熟,尤其勞動調解的新制,有效地處理了大部分的糾紛,受到各界正面看待,筆者林佳穎律師自勞動事件法施行以來即擔任勞動調解委員,見證此一新制的發展,並據自身經驗提出當事人參與法院勞動調解值得注意的方向,期以分享當事人在面對勞動調解時應有的心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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