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
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已於2026年7月1日施行,企業若未依據規定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機制,並落實相關措施,除可能造成員工身心侵害,亦可能衍生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裁罰風險,且對於企業ESG相關揭露及評鑑亦可能造成顯著負面影響,進而造成公司治理、勞工權益維護等風險。因此,企業應審慎從事前、事發、事後等面向依循法規完整因應,並妥善處理職場霸凌議題。
一、 什麼是「職場霸凌」
(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定義,「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在上述要件中,宜特別留意所謂「勞動場所」涵蓋面較工作場所大,包括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例如出差地點、遠距工作等均屬之。就權勢關係之部分,並不限於上對下,同儕間平行關係、下屬對上司均包含在內。
(二) 在評估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時,亦應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
因此,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等,若符合上述要件,便有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二、 雇主事前應採取哪些必要措施?
(一) 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4條):無論事業單位勞工人規模,雇主均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在處理申訴事件時,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以保護當事人及參與程序者。
(二)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4條):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除前述義務外,另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之。
(四) 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3項及第4項):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對事業單位人員應分別實施防治職場霸凌教育訓練;對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之人,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五) 設置申訴處理單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等相關事宜,成員至少3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該成員若因事業單位內部任一性別比例受限或專業考量,得自外部邀請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擔任。
三、 雇主知悉職場霸凌時應採取哪些適當措施?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依其知悉之方式分別採取不同的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在實務上,此為雇主易產生違失之處,值得雇主特別留意。
(一) 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雇主應: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雇主在採行此項措施時,應符合申訴人之意願及隱私,以避免申訴人再次遭受傷害。
2.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雇主在此階段,應協助申訴人保存相關證據,且不宜實質調查及過度訪談。
3. 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雇主在此階段,應留意調查委員組成、調查過程均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有違法之情形。
4. 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 非因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
雇主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例如員工反映、檢舉、媒體報導等),應: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此階段釐清及查證,仍應留意當事人隱私,以不公開為原則。
2. 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雇主應依照事實釐清之結果在尊重被霸凌者意願前提下,對相關人員工作內容、座位、地點、時段等作適度調整。若經查證確實有不當行為,得依工作規則、懲戒規範等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4.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在上述程序中,雇主均應遵守對於申訴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
四、 雇主在完成調查後,仍有哪些義務?
(一) 事後追蹤:雇主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外,亦應整體評估及檢討所定規範,並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5條)
(二) 保存義務:雇主依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6條)。
五、 結語
2026年7月1日新制施行後,不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均負有提供免於職場霸凌工作環境的義務。一旦知悉霸凌情事,無論來自勞工正式申訴,或是同仁反映、檢舉、媒體報導等其他管道,雇主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且過程須兼顧當事人隱私與程序合法性。調查終結後,義務亦尚未結束:仍應追蹤考核懲處執行成效、防止報復情事、檢討既有規範,並將處理過程與結果作成紀錄留存3年。上述任一環節的疏漏,都可能讓企業同時承受行政裁罰、民事損害賠償與ESG評鑑扣分等多重風險,對公司治理與企業商譽形成長期影響。建議企業即刻自我檢視並盤點:相關工作規則與內部規範、申訴管道之建置及可實際運作性、申訴處理單位適法性及是否具備相關專業知能、教育訓練是否分層實施並保留紀錄、知悉職場霸凌後的標準作業流程(SOP)是否明確且符合相關法令要求,俾維護員工身心健康、降低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尚佩瑩律師為勞動部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課程講師,具勞動部職場霸凌調查、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專業資格,並多次擔任政府機關、大學院校、醫療機構、知名企業之職場霸凌調查委員、課程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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