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自主

青少年性自主,今年暑假某日清晨,孩子興奮地讀著報紙的頭條大喊:「18歲可以結婚了!」青少年的媽媽心頭一驚,馬上想起最快也要102年元旦實施,這才自己拍拍胸口鬆一口氣。孩子在青少年階段,民法與刑法因著年齡的不同而有不同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之規定,對青少年的生活自有不同影響。青少年與家長如能多了解在不同年齡時可以為的法律行為即應負的法律責任,或可避免因為一時之誤解而須要事後花費更多心力去解決問題。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妳/你幾歲?差很多!】

駱淑娟律師

#品和法律事務所

駱淑娟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fionluo/

品和法律事務所專業服務團隊:https://www.clc-law.com.tw/team/

一、前言:

今年暑假某日清晨,孩子興奮地讀著報紙的頭條大喊:「18歲可以結婚了!」青少年的媽媽心頭一驚,馬上想起最快也要102年元旦實施,這才自己拍拍胸口鬆一口氣。孩子在青少年階段,民法與刑法因著年齡的不同而有不同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之規定,對青少年的生活自有不同影響。青少年與家長如能多了解在不同年齡時可以為的法律行為即應負的法律責任,或可避免因為一時之誤解而須要事後花費更多心力去解決問題。

二、幾歲才算成年?

依我國民法規定滿20歲始為成年人,然而刑法卻規定年滿18歲之人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有滿18歲的青少年騎乘機車撞壞他人機車或使人受傷,這位青少年可能涉及負刑法上毀損罪及傷害罪刑責,但是因為在民法上尚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負責賠償。18歲的青少年在法律上只有部分成年的尷尬的情況,在有些例子中更顯突兀。舉例來說,一位18歲的大學生打工或購買筆電都需要父母同意,但是這位大學生可以投公投票、可以開車、買樂透,參加派對時可以喝酒或與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但當孩子的行為涉及民事賠償時,卻是父母要負責賠償或收拾善後,如此給予孩子刑事責任能力或但僅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並無法完全讓孩子對自己負責,這看得父母也是膽戰心驚。

以上青少年民刑法有關成年的年齡不同造成的窘況,在許多單位及團體的努力推動修法後,行政院會終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3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將來滿18歲之人對於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將來民事行為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均同,滿18歲就得自己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了使各機關及單位有時間準備並因應,目前暫定自112年元旦開始實施,故在新法實施之前,民法上判斷是否成年,仍然是以20歲為標準。準此,在112年元旦前未滿20歲者,不論是結婚或是大學生打工、出國或簽訂契約等仍然需要父母同意才行。

三、18歲前的青少年在不同年齡階段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民法行為能力及刑事責任相關規定:

(一)7歲以上未滿12歲:

1、民法之行為能力:這年齡的兒童在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除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奶奶贈送一套書給四年級的弟弟),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如:四年級的弟弟到書店購買鉛筆、橡皮擦)外,所有法律行為都需要有父母的同意。

2、刑法之責任能力:在109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7歲以上未滿12歲年齡的兒童已從司法系統移出,不再適用刑法相關規定。雖有報章媒體稱此為「兒童犯罪除罪化」,然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兒童就算做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本來就不是刑法要處罰的犯罪(對於刑法禁止的行為並非就構成犯罪的說明,可參考《給國中生的法律課-為什麼精神障礙者殺人無罪?》,文章連結:https://wp.me/p8IUAf-i7),自然沒有所謂的除罪化可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即表示:「舊制規定兒童觸法時,移送少年法庭,其實這是一種保護事件的司法程序,目的是要讓法院判斷兒童是不是需要一些保護措施。舊制下,觸法兒童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也很容易被同伴或自我標籤為『壞小孩』,從而留下不可磨滅的陰影,不符合兒童健全成長的需求以及最佳利益。」故依現行法律,7至12歲得兒童如有犯罪行為,少年法庭將不再受理而回歸到社會中其他單位輔導,如學校和教育局、社福單位等,這是在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

(二)12歲以上未滿18歲:

這階段的少年、青少年,在民法上與滿7歲而未滿12歲的兒童相同,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刑法上仍不具有責任能力,只是如果涉及刑事責任的認定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程序來審理其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因為這階段的孩子年齡漸長,生理與心理與兒童已經不同(例如有打工的需要、進入青春期而可能會發生性行為等),法律上例外給予一定年齡以上的青少年部分自主權,同時也訂定相關規範以保護此年齡的少年、青少年。以下茲就法律上特別給予青少年的自主權及保護說明如下:

1、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青少年,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以童工身份打工,但畢竟仍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須提供家長同意書以簽訂雇用契約,並且應該注意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也不可以於晚上8時至隔天早上6時之時間內以或例假日工作。對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如果去打工,只是不稱為「童工」,因為還是未成年人,還是須由家長提出同意書才可打工。相關工讀法律規範,請參考勞動部資訊:https://www.mol.gov.tw/topic/5973/5974/7532/

2、與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

這階段的少年、青少年已經陸續進入青春期,也開始對性產生興趣,然而畢竟還是身心發育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對性的認知可能只是一知半解,最重要的是對於行為的後果尚無足以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刑法為保護少年、青少年,對於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是禁止的而且應該受到刑罰,除非是合意性行為且對方父母不提出告訴,否則就算是兩情相悅也會受到刑法的訴追。以下茲就與少年、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之相關刑罰彙整如下:

(1)未經少年、青少年同意而發生性行為:不論任何年齡,發生性行為時都需要雙方予以同意,否則就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對年紀未滿14歲之人違反其意願而為性行為,則應該適用刑罰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處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是希望透過加重刑罰的規定可以避免保護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少年、青少年受到侵犯。

(2)經少年、青少年同意而發生性行為(合意性行為),就算是男女朋友間都同意發生性行為,仍然會依對方的年齡不同而觸犯不同之刑法:

A、因為發生合意性行為之雙方年齡不同,刑法各有不同刑罰規定: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妳/你幾歲?差很多!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妳/你幾歲?差很多!

由上表可以看出一個青少年家長不太願意看到的事實,就是都年滿16歲的二位青少年而可以合法合意發生性行為。

B、刑法第227之1條規定,如果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議發生性行為,減輕刑罰或免刑。因此,前開條文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有人認為未成年人也有比較成熟而會利用對方的弱點而達到合意性行為的目的,例如X心智較成熟,又知道Y的朋友們有不少都有過性行為,而Y很在意自己與人不同,故利用這點使Y同意與X發生性行為,因為刑法227條之1的規定卻讓X得以減刑或免刑,這樣的刑法並不足以保護Y。對此,只能透過事前的教育使青少年更能有自信地為自己做出選擇與事後在法庭上提出相關證明證明Y並非真正想與X發生性行為,或許有機會可以使X受較重的刑罰,否則難以避免。

C、未滿16歲的少年、青少年因偷嚐禁果(合意性行為)而涉犯刑法時,因為屬告訴乃論之罪(就是要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偵察),至於是否提起告訴,是由該少年及青少年之父母決定,這是因為在法律上這年齡的少年、青少年仍不具完全的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在這樣的情形通常會造成親子關係的緊繃或傷害,畢竟不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是父母而不是孩子,在父母與孩子的意願不同時,法律規定由父母做決定。

四、妳/你幾歲真的差很多:

雖然法律賦予一定年齡的青少年較高的自主權,但是自主權的另一面是責任,責任除了法律上的責任(例如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外,還有身為家人、朋友或學生的責任。當有性自主權的青少年妳/你選擇發生性行為,應該思考應如何為安全的性行為,對自己與對方負責;當滿18歲的妳/你打工、騎車、開車或開派對喝酒時,也要讓自己開心地處於安全的情境,讓家人驕傲於妳/你已經長大,有足以照顧自己的能力。幾歲的妳/你,有能力付多少責任,就可以有多少的自主權。

關鍵字:兩小無猜條款、青少年性自主、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青少年性自主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妳/你幾歲?差很多!】-駱淑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