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錯,為什麼對方可以訴請離婚? –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駱淑娟律師

我沒錯,為什麼對方可以訴請離婚? –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駱淑娟律師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非賦予有責配偶任意離婚的權利,婚姻關係也並非得由一方任意終止,該判決是對已無法維繫之婚姻,但由有責配偶訴訴請離婚時,基於客觀事實(例如分居多年),如果不離婚會造成過於嚴苛的情形才予以判決離婚,而非支持有責配偶的婚姻自由。

【侵害配偶權訴訟之蒐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訴訟之蒐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通姦罪在109年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後,配偶外遇已非屬刑事犯罪範疇,僅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案件,無法協請警方併同蒐證、錄影,因此雖然民事侵害配偶權案件僅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即可,無庸如過去刑事通姦罪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器接合的事實,然外遇偷情往來通常都具有隱密性,相對於其他種類之侵權行為案件類型,原配要就配偶權受侵害之事實進行蒐證有一定難度,最終多會採行未得配偶同意下之蒐證方式,如查看配偶手機中的訊息或照片、裝設針孔監視器等,而該等取證行為既未經配偶同意,即有侵害配偶隱私權之疑慮,甚至該當刑法妨礙秘密相關罪責的可能。本文茲就近年來司法判決進行綜整,分析夫妻間哪些蒐證、舉證方式會該當刑事妨害秘密罪責。

【淺談侵害配偶權】-林佳頻律師

【淺談侵害配偶權】-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大法官於109年在釋字第791號中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了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權的保障,因而宣告通姦罪立即失效。雖然通姦除罪化導致對外遇配偶少了刑事懲處之依據,但原配仍得在另一半與小三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向其等主張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民事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並不如同過往刑法通姦罪僅侷限在性器接合行為,只要另一半與其他異性或同性友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超出社會所容許的社交行為,縱使並未發生性行為,仍會被認定屬侵害配偶權而須對原配負擔損害賠償。本文茲將介紹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議題,以捍衛原配之尊嚴及權益。

【成功創業關鍵:公司章程及股權買賣契約的撰寫與應用】-陳塘偉律師

【成功創業關鍵:公司章程及股權買賣契約的撰寫與應用】-陳塘偉律師

股權買賣契約,在投資人跟創業者簽署投資意向書,雙方並進行更深入的互相暸、實地查核後,雙方就要進一步把之前談過的投資條件,正式呈現在相關文件上,用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在此階段會討論到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權買賣契約、股東協議書。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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