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訴訟之蒐證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通姦罪在109年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後,配偶外遇已非屬刑事犯罪範疇,僅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案件,無法協請警方併同蒐證、錄影,因此雖然民事侵害配偶權案件僅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即可,無庸如過去刑事通姦罪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器接合的事實,然外遇偷情往來通常都具有隱密性,相對於其他種類之侵權行為案件類型,原配要就配偶權受侵害之事實進行蒐證有一定難度,最終多會採行未得配偶同意下之蒐證方式,如查看配偶手機中的訊息或照片、裝設針孔監視器等,而該等取證行為既未經配偶同意,即有侵害配偶隱私權之疑慮,甚至該當刑法妨礙秘密相關罪責的可能。本文茲就近年來司法判決進行綜整,分析夫妻間哪些蒐證、舉證方式會該當刑事妨害秘密罪責。
【淺談侵害配偶權】-林佳頻律師
侵害配偶權,大法官於109年在釋字第791號中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了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權的保障,因而宣告通姦罪立即失效。雖然通姦除罪化導致對外遇配偶少了刑事懲處之依據,但原配仍得在另一半與小三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向其等主張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民事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並不如同過往刑法通姦罪僅侷限在性器接合行為,只要另一半與其他異性或同性友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超出社會所容許的社交行為,縱使並未發生性行為,仍會被認定屬侵害配偶權而須對原配負擔損害賠償。本文茲將介紹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議題,以捍衛原配之尊嚴及權益。
【成功創業關鍵:公司章程及股權買賣契約的撰寫與應用】-陳塘偉律師
股權買賣契約,在投資人跟創業者簽署投資意向書,雙方並進行更深入的互相暸、實地查核後,雙方就要進一步把之前談過的投資條件,正式呈現在相關文件上,用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在此階段會討論到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權買賣契約、股東協議書。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人頭帳戶是否亦構成洗錢行為?-淺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徐靜慧律師
人頭帳戶,詐騙集團為避免暴露犯罪者身分遭檢調追查,取得大量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工具,然而金融單位為恪守洗錢防制規範,對於金流管制等防制措施漸趨嚴格,使得「人頭帳戶」在市場上買賣價格水漲船高。本文認為,「人頭帳戶」提供者若知道其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犯罪,則應承擔幫助犯之刑責;而若未知情則不成立洗錢罪。
【工資還是獎金?】- 尚佩瑩律師
工資,的計算,與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給付之計算息息相關。在法院審理實務上,對於工資的認定並不僅侷限於給付的名目,而是就該筆給付在本質上是否具「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等特性認定之。不論是雇主或勞工都應了解工資的認定方式,以保障權益。
【 婚前協議書 】 – 倪子嵐律師
婚前協議書,是欲步入婚姻之人在婚前就婚後雙方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訂立一份契約,換言之,雙方就婚後事項,大到夫妻財產分配,小到生活條件及家事分配,例如:婚後住所、子女姓氏、生活費用分配…等事宜,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下,只要雙方共同商討上開事項並達成共識後,進行書面約定及簽名後,婚前協議書即有法律上之效力,以避免雙方婚後因此談不攏,關係破裂,進而走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