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大法官於109年在釋字第791號中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了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權的保障,因而宣告通姦罪立即失效。雖然通姦除罪化導致對外遇配偶少了刑事懲處之依據,但原配仍得在另一半與小三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向其等主張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民事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並不如同過往刑法通姦罪僅侷限在性器接合行為,只要另一半與其他異性或同性友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超出社會所容許的社交行為,縱使並未發生性行為,仍會被認定屬侵害配偶權而須對原配負擔損害賠償。本文茲將介紹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議題,以捍衛原配之尊嚴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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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淺談侵害配偶權】

-林佳頻律師

前言

大法官於109年在釋字第791號中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了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權的保障,因而宣告通姦罪立即失效。雖然通姦除罪化導致對外遇配偶少了刑事懲處之依據,但原配仍得在另一半與小三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向其等主張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民事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並不如同過往刑法通姦罪僅侷限在性器接合行為,只要另一半與其他異性或同性友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超出社會所容許的社交行為,縱使並未發生性行為,仍會被認定屬侵害配偶權而須對原配負擔損害賠償。本文茲將介紹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議題,以捍衛原配之尊嚴及權益。

 一、何謂配偶權

(一)「按婚姻關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台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三)從上述判決可知,「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夫妻相互間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佔權益。換言之,夫妻間相互負有忠誠義務,不得與其他異性或同性友人有任何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不正當往來。

二、主張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因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上開民法規定即為保障配偶在婚姻關係下之相關權益的法律依據,只要是侵害此項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是侵害他人的配偶權,被害人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三、哪些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及賠償金額多寡

(一)多次共同至民宿過夜,判賠50萬元:

「陳○○明知高○○係有配偶之人,二人卻多次共宿於○○○民宿、○○路房屋、○○路房屋,於104年11月9日更同睡一床,其往來已逾一般同事或朋友關係界線,逾越社會一般婚姻以外之交友關係,應保持社交禮儀之分際,且二人上述行為,客觀上可認已足以破壞張○○與高○○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及互信關係,自已構成對張○○基於配偶權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陳○○即應對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二)頭部緊靠拍照、街道上搭肩扶腰、共同進出住處,判賠25萬元:

「依照片所示,被告2人或有頭部緊靠並露出笑容,或有被告林○○以右手環繞摟住被告楊○○,或有被告林○○搭肩於被告楊○○身上,或有被告林○○以右手環抱被告楊○○,並將手掌置於被告楊○○腹部,或有被告2人緊靠相依,均顯現相當愉悅神情,常人見之,實難不認被告2人為愛侶,益徵被告2人間確有逾越一般同事或朋友之交往關係甚明。」、「被告2人間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外大門前即於公開場合之街道上,或有搭肩、或有扶腰之舉止,且其等均為同進同出上開住處,於該住處共處時間非短,又進出時間亦相當頻繁,甚而於夜間12時許、1時許、2時許、4時許早上、清晨6時許、早上8時許,均有被告2人共同進出前揭住處之情形,足見被告2人所為之互動行為及共同進出前揭住處及共處於該住處之行為,已超乎一般同事或朋友舉止界線之曖昧及親密行為,依據現在社會上之多數通念,顯逾越已婚男性與未婚女性間一般社交界線之認知甚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

(三)鹹濕對話紀錄,判賠20萬元:

「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與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25頁至第75頁),可知2人間除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並有『想你』、『真的愛你』、『親也親了抱也抱了』、『我要親你囉』、『想討抱抱』、『一定緊緊把妳抱在懷裡』、『謝謝你讓我有被愛的感覺』、『愛你很愛很愛你』、『我喜歡跟老婆接吻還有跟老婆…』、『老婆我想你』、『好想老公』等互表愛意之對話,且有共同約會出遊則衡以上訴人與甲○○間上開親密對話與共同約會出遊而屬情侶間之互動情事,足認其等間已非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四)未曾見面之網友在網路遊戲中互稱老公老婆之精神外遇,判賠1萬元:

「被告與陳○○雖曾於『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設定『結婚』,惟初期並無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曖昧對話,僅止於一般網友關係;卻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出現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情形,且有『別太想我嘿』、『夢中等你』、『真的有妳真好』、『有老公更好』等曖昧對話,而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精神外遇之情,洵堪認定。被告辯稱上開對話中與陳○○之間有『老公老婆』之稱呼,係本於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而來,且僅是生活上的關心或打屁聊天云云,委無足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為係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已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四、侵害配偶權訴訟流程

(一)撰擬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可自行撰寫或委由律師撰寫,起訴狀內務必清楚載明配偶權受侵害的事實過程、支持證據,以及請求賠償之金額與請求權基礎。

(二)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繳納裁判費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時效為原配「知悉外遇情事起二年內」,或「外遇事件發生後十年內」,原配必須在此時效內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而原配根據主張的求償金額必須預繳約1.1%的裁判費,雖該裁判費日後將由敗訴方負擔,但還是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依據手邊的具體事證就可求償的金額先進行初步估算,以免不慎提出天價求償金,屆時除了可能讓法官產生不利心證,已繳納的裁判費更是付諸流水。

(三)進入調解程序

–>民事法院受理侵害配偶權訴訟後,首先會安排調解期日,讓雙方當事人在法官或調解委員的曉以大義下,可以在不進入訴訟程序就達成和解共識,藉以節省訴訟資源。如調解成立當場即會製作調解筆錄,待雙方都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後,本件即宣告結案。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調解筆錄內容攸關自身權益甚鉅,許多當事人在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陪同下輕易簽下調解文件,事後才發現調解條件對自己不利且諸多限制,此時才請求律師協助,律師也無力回天,因此建議調解程序應由律師陪同並協助修改調解筆錄之條款內容,方屬維護自身權益之首要方式。

(四)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不成立後即進入訴訟程序,憑藉蒐集到的事證說服法官另一半與他人確有超出普通友誼以外之情感交往,以及自身因其等不當往來行為所受損害之程度。

結論

刑事上雖然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是民事上仍保障配偶權,當另一半疑似外遇或確定外遇時,切莫氣急攻心失去判斷能力,一時失慮做出違法行為而節外生枝,也不要過度沉浸在悲劇主角的情緒中導致打草驚蛇令對方有所防範,應打起精神迅速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爭取自己應得的最大權益,畢竟當人已經不可信的時候,唯有金錢不會背叛自己。

***本文發表於112年4月27日,本文內容謹根據發表當時之有效法律及實務見解所做成,日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均有變更可能,如有法律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洽詢專業律師,不得援引本文作為任何權利或利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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