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欲步入婚姻之人在婚前就婚後雙方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訂立一份契約,換言之,雙方就婚後事項,大到夫妻財產分配,小到生活條件及家事分配,例如:婚後住所、子女姓氏、生活費用分配…等事宜,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下,只要雙方共同商討上開事項並達成共識後,進行書面約定及簽名後,婚前協議書即有法律上之效力,以避免雙方婚後因此談不攏,關係破裂,進而走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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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

倪子嵐律師

 

近年婚前協議書逐漸受到重視,例如:大S與具俊曄、珍妮佛蘿培茲和班艾佛利克均於再婚前即約定婚前財產協議,以保障婚前財產不會因雙方之婚姻關係而受到影響,而婚前協議書於我國要如何約定才有效?常見約定事項哪些內容?以及相關注意事項為何?說明如下:

一、婚前協議書法律上效力

(一)婚前協議書是欲步入婚姻之人在婚前就婚後雙方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訂立一份契約,換言之,雙方就婚後事項,大到夫妻財產分配,小到生活條件及家事分配,例如:婚後住所、子女姓氏、生活費用分配…等事宜,只要雙方共同商討上開事項並達成共識後,進行書面約定及簽名後,婚前協議書即有法律上之效力。

(二)然而,婚前協議書之內容仍須注意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該條款內容無效,舉例來說,約定婚前預立無條件離婚條件或放棄未成年子女親權者(例如:外遇、家暴、無法生育…等),該條款即可能會因違法善良風俗而無效。

二、常見婚前協議事項

(一)婚後財產分配(參民法第1005條)
夫妻原則上可就擇「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自行做婚前財產協議,甚至也可以事後做更改,只要寫好契約即生法律上效力,而聲請登記則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婚後住所(參民法第1002條)

(三)婚後生活費用(參民法第1003條之1)

(四)子女姓氏(參民法第1059條)

(五)婚後家事分配(參民法第1003條之1)

(六)其餘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

三、婚前協議注意事項

(一)婚前契約主要拘束契約當事人:
婚前協議屬於契約,因此只能約束在契約簽名的當事人,對第三人不生效力,舉例來說,約定「如果甲乙雙方離婚,甲方父母就要協助支付100萬離婚贍養費給乙方」,就會因為甲方父母並沒有在婚前協議上簽約而無效。

(二)違約條款:
為避免婚前協議書約定流於形式約定,建議雙方可另外約定違約效力,換言之,一方若有違反契約約定內容,即應負一定之違約賠償責任,藉此促使雙方遵守婚前協議書之內容。另外,如婚前協議書內容有包括金錢的給付,亦可作婚前協議書公證,於公證書中約定逕付強制執行條款,日後有一方違約未給付,即可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倪子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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