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台灣於2023年5月底爆發諸多MeToo事件,喚起社會對於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重視,立法院更於同年7月陸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本文將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的校園性騷擾議題進行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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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校園性騷擾的法律議題】

尚佩瑩律師

前言

台灣於2023年5月底爆發諸多MeToo事件,喚起社會對於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重視,立法院更於同年7月陸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本文將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的校園性騷擾議題進行簡介。

一、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1、被行為人為「學生」: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處理的校園性別事件,是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事件。倘若被行為人並非學生,而是教職員,則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2、「性騷擾」的概念:

包含敵意環境型及交換型,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所謂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亦包括嘲諷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行為。

(2) 交換型: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上述的性騷擾行為態樣繁多,可能透過網際網路、言語、肢體、視覺或不受歡迎的性追求或性要求等方式為之。

二、行為人辯稱「沒有性騷擾意圖」就可以免責嗎?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在法院審理實務上,性騷擾之認定非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判定,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裁字第300號裁定即曾強調,性騷擾的認定雖非單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主觀感受為認定基準,惟仍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考(諸如「相對人認知」),在「合理被害人」的標準下,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構成有性騷擾之感受。

三、 為什麼要禁止性騷擾行為?

性自主權是受憲法規定保障之基本權,是保障人的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此一權利與人格不可分離,並且保障每個人對其隱私身體及性行為與否的自主權,而可以完全、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在此基本權保障下,每個人都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四、性騷擾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行為亦有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如果性騷擾的行為態樣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例如對於隱私處伸鹹豬手、吃豆腐),且具有性騷擾的意圖時,依據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告訴乃論,因此被害人應特別留意,若要提告,應於事發後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

 五、如何避免成為行為人

  1. 了解並尊重「身體自主權」:為避免造成他人感到不適,不論在校園或職場,均應了解「身體自主權」、身體界線、增加對於性別議題的敏感度,進而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對他人的隱私處亦應尊重,應避免以觸摸、視線、言語(例如開玩笑)或拍照等方式,使他人感到不適。如前所述,在審理實務上已採取合理被害人基準下,因此行為人「開玩笑」或「表達親密」,都不是作出不受對方歡迎言詞或動作的理由。
  2. 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傾向:由於對性別、性傾向的敵意言行亦可能構成性騷擾,因此應尊重各類性別及性傾向,且不應對此類議題開玩笑。
  3. 教學、輔導的注意事項:如因教學或活動指導需碰觸他人,應事先告知並取得相對人同意,必要時以輔具代替碰觸,避免直接接觸身體。如有輔導學生之必要,應選擇公開且正常的時間與地點,以免衍生後續誤會或爭議。

六、 遇到校園性騷擾該怎麼辦

  1. 得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例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此外,亦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了解行為人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2. 應避免以網路公審、肉搜等方式尋求救濟,以免反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刑事爭議,而在後續衍伸相關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校園性騷擾,【淺談校園性騷擾的法律議題】-尚佩瑩律師

校園性騷擾,【淺談校園性騷擾的法律議題】-尚佩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