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比例

股權比例,擴大公司事業經營的階段,不免要將公司股份釋出,但是在加入其他股東的過程,創業者不免會擔心主導公司的權力是否會因有其他人加入而受影響;相對的,股東對於公司會不會後續前景不明、財務有重大不利,或其對公司之經營理念與經營團隊有不同等情事發生,亦未可知。是以各股東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股權比例的安排即有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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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比例安排建議】

陳塘偉律師

Q:小君是成功的女性創業家創業設立網路服飾公司後,迅速取得了成功商業模式;為能迅速複製成功的商業模式,小君決定引進其他人來當公司的股東以充實公司資本,進而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然引進其他股東的同時,小君要掌握多少的公司股份比例,才不至於影響自己的經營者的地位,讓公司被別人拿走呢?而少數股東又有哪些權利可以保護自己呢?

公司運作的本質是「齊聚小資本,成就大事業」擴大公司事業經營的階段,不免要將公司股份釋出,讓其他人有機會一起成為公司股東,共同為事業打拼。但是在加入其他股東的過程,創業者不免會擔心主導公司的權力是否會因有其他人加入而受影響;相對的,股東固然是相信公司的事業前景,但是對於公司會不會後續前景不明、財務狀況有重大不利,或其對公司之經營理念與經營團隊有不同等情事發生,亦未可知。是以各股東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股權比例的安排即有其重要性。前述狀況的核心問題,就是公司經營者要保有多少比例的股數,才能穩固他對公司的控制權;而在沒有取得公司控制權的股東,又要保有多少比例的股數,才能取得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及知悉公司狀況的知情權利?簡要建議如下:

一、一董一監的公司架構下,以取得過半數的股權比例,方能確保董事選任方向:

我國公司法在民國 107 年 8 月修法後,為使企業經營更有彈性,並減少經營成本,在「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情形下,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也就是修法後可以存在一董一監的組織架構。在此情形下,如要確保公司董事選舉的結果,建議持股比例要超過50%

二、複數董事席次的公司架構下,應思考董事會掌握程度以決定股權比例:

舉例而言,以常見的三董一監的公司架構來說,如果掌握67%的股權比例,於董事選舉時有機會掌握三席董事中的兩席,則不論董事會普通決議(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或特別決議(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均能掌握;但如果是五董二監的情形下,掌握超過60%的股權比例,有機會掌握五席董事中的三席,此時董事會的普通決議有機獲通過,然僅掌握三席者,會在特別決議事項遭到阻攔,所以如果要確保董事會的特別決議可以過關,建議取得五席董事中的四席,則此時要掌握的股權比例,可能就要達到超過80%的比例較為妥適。

三、少數股東應著重確保公司利益,防止大股東恣意妄為:

相對取得公司控制權的多數股東,少數股東因持股比例較低而無法,可能也無意左右公司之經營權,此時應著重者是確保公司利益,防止大股東恣意妄為。在此角度下,除了取得前述比例來杯葛公司的特別決議做成之外,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於滿足一定條件下,可行使特定之權利,例如:股東會召開,原則上是董事或是董事會決定,但如果董事會被掌握,對於股東認為重要的事項根本沒有機會討論,甚至公司經營者根本拒絕召開股東會,這時候怎麼辦?針對這種情形,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符合特定比例下,可以向董事或董事會提出股東常會提案的權利(公172-1)。如果不召開股東會的情形,在符合特定比例下,公司法也有請求董事會召開以及報請主管機關後自行召開的規定(公173、173-1)。

四、當選比例計算舉例:

談到股權比例的安排,除了從確保權益角度加以思考,並加以契約約定外外,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當選角度觀察,現行公司法董事選舉採行「累積投票制」由我們可以掌控的表決權數,就可以推估我們至少可以拿多少董事席次。舉例來說,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表決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並按所得表決權數多寡排序決定當選董事)制度下,公司目前設立5席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總表決權數會有5,000表決權數(1,000股*5席董事),此時每席安全當選票數為834選舉權數(計算公式為:[總表決權數/應選席次+1]+1=最低安全當選表決權數)此時控制股東有510股,會有2,550表決權數(510股*5席董事),就可以依照前述安全當選票數分配,而取得3席董事席次。

股權比例,【股權比例安排建議】-陳塘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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