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裝修金額小,就不用做承攬職安管理嗎?】

-陳塘偉律師

 

室內裝修承攬職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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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室內裝修工程常見的模式是:室內設計公司先向業主承接整體工程,再將水電、木作、油漆、拆除或泥作等工項交由不同廠商施作。由於工程規模不大、工期短,部分業者會認為「只是住家裝修」、「工程款沒有多少」或「師傅都是自己接案」,因此沒有必要另行處理承攬安全衛生事項。

但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角度來看,工程金額低,不當然表示承攬管理責任可以省略。尤其自 2026年7月1日新制施行後,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須先就作業風險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再轉包時,也須就其交付部分辦理。至於原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的工作者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作業時,還須進一步採取協調、巡視及管制等必要措施。

一、室內設計公司發包水電、木作或油漆,是否屬於承攬?

例如,A 室內設計公司承接一戶住宅的裝修工程,並將水電交給 B 水電行、木作交給 C 木工團隊、油漆交給 D 油漆行施作。即使各工項的報價不高,只要 A 公司是將其承接工程的一部分交由其他人完成,原則上即可能形成承攬或再承攬關係。

職安法第26條的判斷重點,並不是工程總價是否達到特定金額,而是「事業單位是否以其事業交付承攬」。因此,將某一工項交由外部廠商施作時,不能只以「小案場」或「師傅自己帶工具進場」作為不處理承攬管理的理由。

惟是否由室內設計公司擔任原事業單位,仍須依契約、實際發包關係、現場管理權限及施工安排判斷。若公司只是介紹廠商,未承接工程、未收取工程款、未安排施工,法律關係可能不同;反之,如由公司統一報價、排定工序、進行現場協調或向業主負責完工,則較難僅以「不是實際施工者」排除承攬管理責任。

二、職安法第26條:先做風險評估,再告知承攬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應就交付的事業實施風險評估,並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於承攬期間,還應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把自己承接的部分再交出去時,也應依同一規定辦理。

居家裝修常見的危害,未必比大型工地少。例如:

  • 拆除、吊掛材料或使用梯具,可能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倒塌風險。
  • 水電作業可能涉及帶電設備、臨時用電或漏電風險。
  • 木作及切割作業可能有切割傷害、粉塵、噪音及火花問題。
  • 油漆、防水、黏著劑及清潔劑作業,可能產生有機溶劑、通風不足或火災風險。
  • 同一狹小空間內同時施工,可能發生工序衝突,例如油漆作業與切割、動火作業同時進行。

應注意的是,第26條直接規定的告知對象是「承攬人」,並非只在群組裡傳一張制式表單即可。較妥適的作法,是依該住家、工項及施工時間安排,記載具體危害、禁止或限制的作業方式、個人防護具、臨時用電及材料堆置要求,並由承攬人確認收受。承攬人再將工作交由其他人施作時,也應對其再承攬人完成相同程序,並使實際作業人員知悉應遵守的安全措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6條,事前告知可在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實務上,如採用通訊軟體傳送資料,仍應保留可識別對象及完整內容的紀錄,而不是只有口頭提醒。

三、職安法第27條:有共同作業時,還要協調、巡視及管制

職安法第27條並非只要求事前告知。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的工作者,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時,屬於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指導及協助,以及機械、設備、器具和人員的進場管制。

以室內裝修為例,如設計公司的人員在現場丈量、監工或協調,而水電、木作、油漆人員也在同一期間進場;或不同工項的承攬人同時作業,就不能只把安全責任各自交由師傅處理。應確認誰是現場負責人、哪些工項可同時進行、哪些作業須錯開,以及發現臨時用電、材料堆置、梯具或防護措施有問題時,誰有權要求停工或改善。

但第27條仍有共同作業的事實要件。若各承攬人完全在不同時間進場,原事業單位本身亦無工作者同時作業,是否符合第27條的適用條件,仍應依現場實況判斷;這不影響第26條所要求的事前風險評估與危害告知。

四、契約寫「承攬人自負工安責任」,不當然免除責任

不少室內設計公司會在工程合約寫明:「承攬人應自行負責工地安全及人員管理。」這類約定有助於界定雙方的履約責任,也可作為日後追償或違約處理的依據;但它不能取代原事業單位依法應完成的承攬管理。

換言之,契約可以要求水電、木作或油漆廠商自行提供安全裝備、接受教育訓練、遵守進場規範,並對其僱用人員負雇主責任;然而,原事業單位如符合職安法第26條或第27條的適用要件,仍應自行完成風險評估、危害告知、現場協調與必要管理措施。勞動部也明確指出,原事業單位不得以發包或轉包為由卸除其承攬管理責任。

五、室內裝修業者可以先做的四件事

(一)建立簡易的工項風險評估表

依水電、木作、油漆、拆除、搬運及高處作業等工項,列出常見危害、進場條件與應採取的措施。表單必須配合案場調整,不能只使用與實際施工無關的制式文字。

(二)把危害告知列為發包前的固定程序

承攬契約、進場通知或協商會議紀錄,應載明工作區域、施工期間、臨時用電、材料堆置、動火或切割限制、個人防護具及緊急聯絡方式,並保留承攬人簽收或電子確認紀錄。

(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安排工序

在多工項同時施工的住家,應事先排定進場時間,避免木作切割、油漆、電氣測試及拆除作業互相干擾。發現危險情形時,現場負責人應有權暫停作業並要求改善。

(四)保留巡視及改善紀錄

拍照、巡視表、通訊軟體紀錄、改善通知及承攬人回覆,都是證明已進行承攬管理的重要資料。發生事故後,只有合約約定而沒有實際執行紀錄,往往難以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

五、小結

居家室內裝修的規模可以小,但職業災害不會因為報價低而降低風險。室內設計或裝修公司將水電、木作、油漆等工項發包時,應先依第26條完成與案場相符的風險評估及危害告知;如有共同作業情形,還要依第27條做好現場協調、巡視及管制。建議就風險評估、危害告知、現場負責人、進場規則及再承攬管理,於承攬契約與現場紀錄中明確處理,以減少事故及後續責任爭議。

【居家裝修金額小,就不用做承攬職安管理嗎?】-陳塘偉律師

【居家裝修金額小,就不用做承攬職安管理嗎?】-陳塘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