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買賣契約

股權買賣契約,在投資人跟創業者簽署投資意向書,雙方並進行更深入的互相暸、實地查核後,雙方就要進一步把之前談過的投資條件,正式呈現在相關文件上,用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在此階段會討論到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權買賣契約、股東協議書。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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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創業關鍵:公司章程及股權買賣契約的撰寫與應用】

陳塘偉律師

在投資人跟創業者簽署投資意向書,雙方並進行更深入的互相暸、實地查核後,雙方就要進一步把之前談過的投資條件,正式呈現在相關文件上,用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在此階段會討論到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權買賣契約。以下我們分別討論相互間的內容跟關聯性: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用以規範對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間,內部關係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而章程必須要記載哪些內容,以及記載內容的效力,可以粗略區分為未依規定記載,該章程即無效的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法第129條規定);還有未依規定記載,公司章程仍有效,公司仍成立,但不得辦理未依規定記載的事項(公司法第130條規定)以及章程得自由記載事項,如股息及紅利的分派(公司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設置(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等。

而在簽署投資協議、股權買賣契約或股東協議等契約書,要思考的真正問題是「哪些協議約定可以寫入章程中」舉例來說,契約內如果約定特定公司事項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高於公司法的約定,例如出賣公司特定資產的時候,要全體股東100%同意,該等約定能否寫入章程之內?前開問題過往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可以,可是公司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曾經在108年做出解釋函釋,認為108年5月8日後新設立之公司或公司修正章程,如果涉及調高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為保障交易安全,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才可以將雙方的約定記載在章程內,否則該等章程記載應該無效。

二、股權買賣契約及股東協議

接續交易流程,投資意向書的內容架構會圍繞在「價值與控制」二者之間,同樣的,後續交易雙方要簽署的契約條款設計,也會圍繞在「價值與控制」二者,簡單來說:

(一)有關控制權條款部分,著重在公司經營權及日常業務經營的相互控制及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 董事、監察人席次的安排:
    即交易完成後原本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席次是否需要改變,雙方有無約定各取得幾席董事、監察人等。要別留意席次的安排會跟後續董事會決議事項有關,舉例來說如果要確保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要能過關,則取得董事席次不應低於整體的三分之二;相對來說只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固然能通過大部分的董事會決議,但對於特別決議事項就需要其他董事合作配合。
  • 經理人的安排:
    除董事外,因經理人,尤其是總經理的位置,雖然並非公司法定業務執行單位,但該職位有可能會影響公司日常業務運行,是以通常也會約定總經理或重要經理人之組成約定,以利交易完成後之運行。
  • 內部財務、會計主管及外部審計單位:
    而投資人雖不見得有意取得公司的經營權,然為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以確保投資安全及獲利可能,於約定上可能會要求內部財務、會計主管及外部審計單位的指定權限,甚至指定外部審計單位,以利能全盤掌握公司之財務相關資訊。

(二)而有關股份價值部分,以公司的角度會要了解交易的每一股,能為公司換來多少錢;而以投資人的角度,則會注重何時獲利、如何獲利、確保的機制,及退場的方法等。該部分條款設計可能性頗多,簡單舉例如後:

  • 隨賣權(tag-along rights)、共售權(co-sale rights)或共同出售協議(co-sale agreement)。該種約款設計,係為了如創辦人或原始股東於出售其所持有之股份時,有可能造成該公司經營狀況或未來發展,與投資人初始評估投資該公司與否之客觀情境有所不同,更會影響投資人主觀上是否願意繼續繼續投資之意願,是以於股東協議書或投資協議內,常見有隨賣權(tag-along rights)之條款設計,使投資人或少數股東能按相同條款和價格,按相同比例跟創辦人或原始股東出售股份。
  • 反稀釋條款,即投資人所持有的特別股,於公司後續發行新股影響其價格時,該特別股能依約定以一定之比例或計算方式,調整轉換為普通股,以減緩股權被稀釋的效果。
  • 退股條款設計,即在契約裡面設計如轉讓時應負擔一定之違約或法律效果,增加轉讓之成本以達限制目的之條款。例如於事業虧損期間退出,可綁定其他股東有以一定之合理價格(通常為低價)買回之權利。又比如可以約定一定年限期間內,或公司未達到一定之經營績效時,股東僅能分批、分年轉讓(如第三年起方得轉讓、第三年僅能轉讓30%、第四年僅能轉讓30%、第五年再轉讓剩餘的40%等)。而該種期間設計,除能搭配分批出售約定、或隨賣權或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之設計外,也可因應個別狀況,對於創辦人競業禁止的約定做出搭配限制,以達到長期共同經應之期望。

三、小結

公司的章程、股權買賣契約及股東協議書,是雙方就要進一步把之前談過的投資條件具體化的內容,建議相關文件應該由律師審閱後提出完整建議,方能保護各方權益。

股權買賣契約,【公司章程與股權買賣契約】-陳塘偉律師

股權買賣契約,【公司章程與股權買賣契約】-陳塘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