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

疫情停工,我國因應COVID-19疫情擴大,處於全國三級警戒狀態,許多室內裝修案場,卻因大樓管委會要求而禁止工程人員入內施作,則設計公司與業主應如何因應?建議業主與設計公司可以事前就工期展延以及相關費用乙事達成協議,明確記載工期展延之計算方式,以及後續費用增加由何人負擔,避免雙方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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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因疫情停工之注意事項提醒!】

陳塘偉律師

問題:

目前(2021/05/25)我國因應COVID-19疫情擴大,處於全國三級警戒狀態。依疾管局公佈之防疫指引雖未要求全面停班,然許多室內裝修案場,卻因大樓管委會要求而禁止工程人員入內施作,則設計公司與業主應如何因應該等無法施作之限制?

 

說明:

題示情形會衍生下列問題:

  • 工程可能無法遵期完工時,業主能否對承攬人主張遲延違約相關責任?
  • 如業主仍要求如期完工,產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雖有合理工期展延給設計公司,然如果後續仍有費用之增加者,又應該由何人負擔?

首先,業主與屬於承攬人之設計公司雖因裝潢成立契約關係,但設計公司並非住戶,而住戶規約是在約定大樓住戶之權利與義務,以及大樓住戶如何管理公共空間,設計公司與管委會實際上並無契約關係,是原則上除非雙方於契約內有特別約定,否則大樓管委會要求而禁止工程人員入內施作,應該不可歸責於屬於承攬人之設計公司。換言之,該等無法入內情形,不應該是設計公司需要負責排除;如有造成不利益者,該等不利益不應該是由設計公司加以負擔,業主請求承攬人給付遲延違約金,於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再者,管委會禁止承攬人進場施作,造成事實上可施作工期縮短之情形,大樓管委會要求而禁止工程人員入內施作,應該不可歸責於屬於承攬人之設計公司,此時如業主仍要求如期完工,等於要求承攬人為趕工;先不論客觀上多數社區大樓對於施工時間均有限制而無法趕工,於無法進場設計公司所造成情形下,仍被要求如期完工之趕工,應該由提出要求之業主,負擔趕工所增加之相關費用,較為合理。

而針對雖有合理工期展延給設計公司,然如果後續仍有費用之增加,例如疫情過後因多數案場均在趕工所造成之缺工,或為儘速完成各案場而造成施工順序變更等等情形所增加之費用,涉及到該等不可歸責於設計公司之事由,能否要業主負責之問題?如前述,於設計公司與管委會實際上並無契約關係,反而是業主有提供案場供設計公司施作之義務,是以在目前未達停班情形,似以業主需負責較為合理(能否轉向管委會求償係另一問題)。

然為避免防疫漏洞,也避免雙方(甚與管委會)之爭議擴大,建議業主與設計公司可以事前就工期展延以及相關費用乙事達成協議,並建議以書面變更之方式做成約定,明確記載工期展延之計算方式,以及後續費用增加由何人負擔,避免雙方後續爭議。

疫情停工,【裝修因疫情停工之注意事項提醒!】-陳塘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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