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親人逝世後(以下簡稱被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預立遺囑,除配偶外,依據民法繼承章節定遺產繼承人順序及應繼分,然實務上經常可見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原因不一而足,有些繼承人甚至在簽訂分割遺產協議書後反悔,拒不配合辦理,在此情形下應清楚法律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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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就遺產分配之法律需知】

倪子嵐律師

親人逝世後(以下簡稱被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預立遺囑,除配偶外,依據民法繼承章節定遺產繼承人順序及應繼分,然實務上經常可見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原因不一而足,有些繼承人甚至在簽訂分割遺產協議書後反悔,拒不配合辦理,在此情形下,法律相關規定為何,說明如下:

一、生存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除離婚外,夫妻一方死亡亦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之一。

(二)基此,夫妻一方死亡,如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較高,生存配偶可依法請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之一半,故被繼承人遺留下來之財產須先扣除該部分剩餘財產分配予生存配偶後,剩餘部分則屬於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

(三)前開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權自生存配偶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惟尤應注意者,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在全體繼承人均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後,生存配偶先前若無主張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通常會被認為係承認此等財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有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且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已就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自應受該協議之拘束,故生存配偶之一方不得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二、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

(一)不動產繼承登記:

1、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繼承財產中有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無論其原因為何,原則上多會被課予罰鍰。
2、實務上經常出現繼承人失聯、感情不睦、遺產分配意見不一致、沒有共識…等情形,而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動產繼承登記有其時效性,此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一人申請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必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

(二)遺產分割:

1、繼承人就遺產已達成分割協議,但其中一方拒不履行,何解?
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繼承人事後反悔拒絕履行該協議,希望重新分配,依照法律規定,此時繼承人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分割協議訴訟」,請求其餘繼承人依照遺產分割協議進行遺產分配。

2、繼承人就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何解?
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最後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除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配遺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繼承人就遺產分配之法律需知】-倪子嵐律師

【繼承人就遺產分配之法律需知】-倪子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