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注意事項

尚佩瑩律師

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以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對於配偶權的維護及賠償將回歸民事程序處理。本文將針對侵害配偶權定義、賠償金額及訴訟上的注意事項等重點進行簡介。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

如果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故意與之交往,且互動方式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可能被法院認為構成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如果配偶確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侵害配偶權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

法院審理實務強調,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婚外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例如,倘雙方有牽手、挽手臂、十指交握、互相依偎等親密舉動、於租屋處獨處相當時間照片,法院審理實務上曾認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之信賴與家庭之穩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此外,若對話紀錄中有調情行為,亦有法院認為此類「情人間之調情行為,已逾越異性間發乎情止乎祆禮之分際,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堪認侵害情節重大」,而判賠25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三、要依據什麼條文請求?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若配偶權遭他人侵害,且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據上述規定請求賠償。

四、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觀察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的民事法院判決,可發現法院判賠之金額在不同個案中有相當差異,例如100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2號)、8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90號)、50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3號)等,法院是否有因刑法通姦罪除罪化,而將婚外性行為的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予以提高,仍值得持續觀察。

五、維護權利的注意事項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由於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金額與加害程度(包括侵權行為之次數、情節及證據)、兩造身分、資力、個案中其他因素等情形息息相關,原告應留意請求時效、證據蒐集的充分性與合法性,以及在維護權益時避免涉及違法行為(例如公然侮辱、誹謗、違反個資法或傷害等),進而影響後續權利主張。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需盡舉證責任始能獲得勝訴;然對於配偶權遭侵害的一方而言,每一次證據的提出、在法庭上檢視、對於對造攻防的回應,都可能讓原告得一而再、再而三地面對心中的傷痛。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例如調解、和解等程序,將使此類爭議有機會在迅速、經濟且隱密的情況下平息。因此,在主張權利之前,當事人亦可與律師討論,選擇較為適合個案的紛爭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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