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 , 近年多起公司因派系鬥爭搶奪經營權,導致重大商業糾紛頻傳,然司法審理冗長繁瑣,許多重大商業官司纏訟多年,嚴重影響公司營運,甚至遲來的判決結果最終已無實質效力,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專業法院審理商業糾紛案件,以收迅速、妥適、專業之效,實施日期由司法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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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糾紛將交由商業法院快速審理-商業事件審理法淺介

倪子嵐律師

近年多起公司因派系鬥爭搶奪經營權,導致重大商業糾紛頻傳,此不僅影響公司內部運作,也會影響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甚至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及整體經商環境,然司法審理冗長繁瑣,許多重大商業官司纏訟多年,嚴重影響公司營運,甚至遲來的判決結果最終已無實質效力,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專業法院審理商業糾紛案件,以收迅速、妥適、專業之效,實施日期由司法院訂定。109年間發生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及立委涉及之SOGO經營權修法弊案,衍生諸多問題與社會關注,司法院爰發布明年7月1日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專業法院審理商業糾紛案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共計81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設置專業法院,採二級二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其下設有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而商業事件依法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專屬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管轄審理(參第3-5條)。為使商業事件迅速有效解決,法院應與兩造共同訂立審理計畫(參第38-40條),且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事實認定由第一審商業法院進行審理,如對裁判結果不服,得上訴或抗告至最高法院進行法律審(參第71條)。

二、商業事件以民事案件為主,不包含刑事、行政案件:

商業事件依法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以民事案件為主,不包含刑事、行政案件,而其適用範圍整理如下(參第2條):

(一)商業訴訟事件:
1、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民事案件
(1)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權利義務之爭議

(2)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所生權利義務之爭議

(3)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
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二)商業非訟事件: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3、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三、採律師強制代理:

為保護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之權益,並使程序順利進行,強制上開人等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使事件爭點聚焦,提升審判效能(參第6-12條)。

四、採强制調解先行:

為求商業訴訟事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明定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由有商業專門學識之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減少訴訟勞累,快速終結爭執(參第20-32條)。

五、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

當事人可以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審判之專業,亦可列舉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加速審判之進行(參第47-52、43-45條)。

綜上可知,商業事件審理法將部分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事件納入商業法院管轄審理,並適用二級二審,搭配一系列制度,例如強制律師代理、專家證人等配套措施,可預期法院將可迅速解決重大商業事件糾紛,以避免因司法程序審理冗長,導致公司之經營或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害。以近期紛擾不斷的大同公司為例,其於106年5月21日股東常會所生之董、監事改選,台灣高等法院係於108年10月30日才作出判決,目前也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形成106年董事任期已結束,然判決尚未確定之詭異現象,益證商業事件審理法於我國有迫切適用之需求。

商業事件審理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淺介】-倪子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