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八年級的小Q與阿D在班上起了爭執,阿D在學校罵小Q是8+9、87,小Q回家越想越生氣,於是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公開貼上阿D相片再加上「去吃屎啦!」等文字,這才覺得出了一口氣。只是幾天後,小Q收到警察局通知要去做筆錄,因為阿D去警察局告他妨害名譽,小Q該怎麼辦?

【給青少年的法律課-網路上罵人出一口氣,接著要面對的是什麼?】

駱淑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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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八年級的小Q與阿D在班上起了爭執,阿D在學校罵小Q是8+9、87,小Q回家越想越生氣,於是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公開貼上阿D相片再加上「去吃屎啦!」等文字,這才覺得出了一口氣。只是幾天後,小Q收到警察局通知要去做筆錄,因為阿D去警察局告他妨害名譽,小Q該怎麼辦?

二、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應適用之法律:

(一)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既不適用刑法也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此就算行為觸法也不處罰或為保護處分。

(二)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如觸犯刑法或有觸犯刑法之虞,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1、少年觸犯刑法時,為使身心仍在發展中的少年有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以保護處分之方式處理其行為,這是少年事件法的立法目的。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如少年有下列行為,雖然還未觸犯刑法,但是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也應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未成年人收到警察局通知製作筆錄時,要注意什麼?

(一)未成年人可以自行選任輔佐人:

對於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時依法得選任辯護人,對於未成年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時,則可以自已委任律師或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家長)委任律師擔任輔佐人。

(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因此,在一般的情況,未成年人前往警察局做筆錄時,應由家長陪同。

四、在社群媒體上公開張貼他人相片並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 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因此,小Q在社群媒體上以公開的方式張貼阿D相片再加上辱罵阿D的文字,已經符合公然侮辱罪中「公然」的要件。

(二)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按『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始足當之,至於是否構成『侮辱』,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 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予以客觀綜合評價……;惟此已屬事後透過調查作為,始能知悉,並非依留言文字直觀即可得而知,尚難認有故意貶損他人之情。」因為小Q是把阿D相片公開加上辱罵文字,因此小Q被認定有「侮辱」阿D之可能性相當高。

五、如果小Q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可以怎麼做呢?

因為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的「告訴乃論」之罪,就是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調查,所以告訴人有權撤回告訴。如果小Q對於自己在社群網站公開阿D相片又加上辱罵文字的行為感到懊悔,可以在警察局做筆錄時就向警察表示悔意,進一步與阿D和解,請阿D撤回告訴。

關鍵字:少年事件處理法、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給青少年的法律課-網路上罵人出一口氣,接著要面對的是什麼?】-駱淑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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