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親友相約爬山也要有人擔任領隊並具領隊資格及救護證照?!】

駱淑娟律師

#品和法律事務所

❤️駱淑娟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fionluo/

❤️品和法律事務所專業服務團隊:https://www.clc-law.com.tw/team/

一、前言

自2020年疫情蔓延以來,高山清麗的景緻吸引人們背起包包踏入登山口,用臀大肌與腿後肌群將自己推向山頂,在感受自己如此渺小的同時也享受將山下的喜怒哀樂同步縮放到趨近於零的輕快感。當疲累到靈肉分離時,被出竅的靈拋下的肉身只能專注地在稀薄的大氣中尋找空氣而無暇思索並將這樣的輕盈儲存起來,好在回到地平面時有足夠的能量平衡忙碌而細鎖的日常。

    2022 年8月14日公視新聞網報導:「屏東縣消防局13日獲報,一名蔡姓男子和曾姓友人前往泰武鄉北大武山,結果因體力不支,朋友報案請求協助,但兩人只有入山證,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消防局依規定開立舉發單。」、自由時報8月15日報導:「蔡男沒有領隊資格、救護證照且未辦理兩人保險,將依違反《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原來一般朋友家人相約爬山,需要具備領隊資格並負領隊責任,否則將會受罰?領隊的定義與規定又為何?在本次新聞所報導之事實中,對於只是朋友間相約爬山蔡男處以罰鍰是否合理?

二、現行法規中對領隊的定義付之闕如,中央主關機關與地方自治法對於領隊之義務規定亦有所不同:

(一)中央法規無明文規範登山領隊之定義、資格或義務:

  1. 於中央法規,有關領隊之定義僅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款有明文定義:「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然由前開定義可知,該條例所指的領隊是指「國外觀光」時所稱之領隊,與登山領隊並不相同。
  2. 2016年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1 次會議中,曾有立法委員提出《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擬就登山活動予以規範。然該草案對於領隊相關規定仍未有明確規定,而僅係將《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且適用範圍僅本就適用各地方政府所訂定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之國家公園,本屬疊床架屋而完全無法解決問題,嗣則暫停該議案。

(二)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之行政命令或申請注意要點中,雖對領隊年齡及義務有所規範,但各國家公園間之規範並不一致

  1. 依《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第二條僅規定:「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者,須依各管理處規定時間內向欲前往之管理處以郵寄、網路單一窗口或親自送達方式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核發許可證。」因此,於國家公園入山入園申請服務網中,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分別訂定入園注意事項,前開國家公園對領隊資格及義務之規定分別如下:

(1)《玉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入園申請許可執行要點》並未對領隊資格或義務明文規範而係於線上申請系統之入園注意事項中規定:

A.領隊應年滿20

B.領隊負有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C.領隊應隨時留意隊員,如發現有頭痛、噁心、嘔吐、呼吸困難、咳嗽等疑是高山症狀時應即處置,必要時應即護送下山治療。

D.如遇緊急事故,領隊應留於現場,立即通知消防救難單位進行搶救,並應妥善照顧其他隊員。

(2)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2018年12月21日申辦入園注意事項修訂公告:「領隊需為年滿20歲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請領隊務必轉知每位隊員遵守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並負有督導與保證之責任。」、線上入園申請系統頁面:「領隊需為年滿 20 歲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請領隊務必轉知每位隊員了解本園生態保護區申辦入園注意事項,並於登山時遵守國家公園規定及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夜間 請盡量不要登山),並攜帶 GPS 及可供緊急連絡之通訊設備,以避免意外發生。領隊對於生態保護區之規定,負有督導與保證之責任。」

 (3)太魯閣國公園管理處線上入園申請系統之入園注意事項:「領隊需為年滿18歲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

2.由於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同時為地方政府列管山區,本該申請人透過警政署「入山案件申辦系統」另申請入山證,現只須透過國家公園入園申請系統自動帶入申請資料即可併同申請入山證。換言之,前往國家公園登山,同時應受國家公園及國家公園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對於登山活動之管理規範

(三)目前台中市、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及屏東縣均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就領隊應取得救護證照及義務予以規範,如有違反得處以罰鍰,然未如國家公園之入園申請就領隊年齡有所規範,對於領隊資格之取得及方式亦付之闕如:

2016年由台中市政府首先制定《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管理名中登山活動後,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及屏東縣亦陸續訂定幾乎相同內容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且於第六條中均對領隊有下列規範:

  1.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者,應由領隊帶領。
  2. 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
  3.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負有遵從之義務。
  4. 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5. 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

三、本次新聞分析

(一)由本次新聞報導內容可知,蔡男與曾男為朋友,非付費參加登山商業團,亦未聘請嚮導或領隊,二人所攀登之北大武山,非國家公園園內山岳,屬屏東縣管制山區而應向警政署申請山證,二人亦未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或辦理登山綜合保險。

(二)依《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領隊應具備基本救命術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並未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因曾蔡二人均未具備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或辦理登山綜合保險,確有違反前開登山管理自治條例之實。然依警政署入山證申請系統之申請表格,申請人僅須填入山名冊,不需要表明何人為領隊,此與國家公園入園申請系統設有「領隊」欄位相異。倘若曾蔡二人係參加商業團,因商業團均有帶隊之人(或為嚮導),如將帶隊之人認定為領隊尚可理解,然曾蔡二人既然是朋友間自行申請入山證,究竟何人為領隊,應難自從申請表格中判斷,僅能依當事人間約定事後判斷。本件屏東消防局如因曾男表示其未曾攀登過北大武山而蔡男有多次攀登經驗而認定蔡男為領隊而開立罰單,則有待商榷。

(三)前開自治條例要求登山須有領有救護證照之領隊帶領始得從事登山活動,因一般民眾通常不具前開證照而僅能找具備前開證照之商業團進入山林,則該自治條例之目的更像在減少人民接觸山林之機會而非單純管理登山活動,此與行政院自2019年來推動之開放山林政策恐有違背,而有討論修正前開自治條例之必要。在前開自治條修正前,因警政署入山證申請系統並未要求申請人具名領隊姓名,若待民眾取得入山證後始以違反前開自治條例為由開罰,到底如何認定和人為領隊是個爭議。倘若地方政府確實是以減少登山活動為目的而制訂相關登山活動管自治條例,則建議營建署之國家公入園申請暨警政署入山證申請表單上,均應於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證或入山證時即由該申請隊伍聲明具備前開證照並已投保相關保險,使申請入園入山之民眾明確知悉其權義,否則即直接拒絕入山申請。

(四)本件新聞事件之當事人,幸運地未有傷亡,僅被認定為領隊之蔡男受有行政罰。如曾男因本次登山活動而身體健康或生命受到危害,則蔡男恐應負擔的就不只行政責任,還有民、刑事責任。

四、結論

在台中市、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及屏東縣所定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就領隊資格與義務修正前,只要是前往前揭地方政府管制之山區,不論隊員間彼此為家人、朋友或付費參加之關係,該次入山證之申請隊伍中必須有人擔任領隊並具備相關救護證照並投保登山活動險,縱使此與現在山友之登山活動常態並不相同(例如獨攀、親友相約自行申請入園或入山證),地方政府仍得依法予以處以罰鍰。

關鍵字:領隊資格、國家公園、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領隊資格,【只是親友相約爬山也要有人擔任領隊並具領隊資格及救護證照?!】-駱淑娟律師

領隊資格,【只是親友相約爬山也要有人擔任領隊並具領隊資格及救護證照?!】-駱淑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