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交易價格

股份交易價格,不論公司是否公開發行,原則上應該是你情我願雙方有談定可以接受的價格就可以為大家所接受。但如果沒有辦法談定合理的價格,以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狀況來說,因為缺乏公開交易市場定價,較難有一客觀數值使雙方能接受;有些交易會請會計人員依出售時公司股東權益或每股淨值,作為雙方交易金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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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交易價格】

陳塘偉律師

問題:

A向B用20萬購買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老股20,000股,經過一年後B想賣回給A,願意用10萬元賣出這20,000股,該等股份購買價格是否合理?

說明:

題示問題涉及究竟以多少錢去購買未上市櫃公司的股份,是合理的呢?

首先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採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也就是公司法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所以除了章程或是法規的限制以外,原則上股東可以隨時把持有的股份賣出。

需特別注意著是公司法以前針對發起人的股份,有限制在設公司設立登記後的一年內不得轉讓,但該等規定在修法後刪除,不再適用。

而針對股份交易的價格,不論公司是否公開發行,原則上應該是你情我願雙方有談定可以接受的價格就可以為大家所接受。但如果沒有辦法談定合理的價格,以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狀況來說,因為缺乏公開交易市場定價,較難有一客觀數值使雙方能接受;有些交易會請會計人員依出售時公司股東權益或每股淨值,作為雙方交易金額之參考,但以每股淨值作為雙方交易金額,並非所案件都能接受,以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請求法院裁定公平價格之情形,法院即曾認為「…系爭股份價格之認定,須為參酌市場因素,如公司目前經營績效,及未來發展條件,並非如相對人所稱以每股淨值 來認定,否則對小股東而言,絕非公平。」進而委請鑑定人對該等股份價格,參酌本益比法  (price-earnings ratio method)、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盈餘資本化法(earnings capitalization method)等一般常用之股票評價理論加以衡量公平價格。撇開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狀況,一般交易重點仍在雙方能否接受,實務上也不乏交易雙方將「公司未來發展潛力」或「無意在與對方糾纏」等較難量化的正面或反面因素,作為價格上修或下調的因素,並無絕對。

另外提醒自110年1月1日起真對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與過往情形不同,建議買賣雙方在談判價格時,應將税上因素一併列入,並就交易詳細條件與律師充分討論,避免後續爭議。

股份交易價格,【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交易價格】-陳塘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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