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條款

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Provisions),通常設計內容是用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相對言是對創業者權利的限制。具體約款內容及對應之配套措施,建議於撰擬之前應洽專業律師以完整維護權益。

 

投資條件書保護性條款淺介

陳塘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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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投資人擬投資「聰明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於初步協商時,談妥該公司現存之5名董事,於投資完成後由A投資人指派之人佔其中2名,使特殊事項(例如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A投資人有藉由不出席該次董事會來表達反對的可能;針對前開協商細節,能否於投資條件書內設計相對應之約款滿足?

 

分析:

ㄧ、保護性條款功能

姑不論董事藉由事實上不出席董事來杯葛董事會特別決議之做成是否合法,前述事實所涉背後問題,即係投資人對於擬投資公司的部分行為,是否具有否決的權利。通常於投資條件書中會有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Provisions)的約定,該條款設計內容,通常是使公司發生有影響投資人利益,或影響其利益可能,或對公司客觀情況對比投資時屬於重大變更者,投資人具有否決之權限。

二、常見保護性條款內容

常見的保護性條款,通常也是投資人所欲保障其權利的內容,常見的有變更投資人所取得股份權利內容者,如變更如有損害投資人所持特別股權利;或是改變公司經營架構者,如增減董事席次;或是變更公司資本狀態者,如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或公司為一定金額以上之營業行為等;簡要說明如後:

(一) 變更投資人所取得股份權利內容:

例如保護性條款內約定「更改或變動A輪特別股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優先權或約定特權者,應取得A輪特別股持有人之多數(或一定百分比)同意者,方得為之。」而我國公司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章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須經過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外,尚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背後所涉概念亦屬相同。

(二) 改變公司經營架構:

例如保護性條款內約定「增減公司董事會席次者,應取得A輪特別股持有人之多數(或一定百分比)同意者,方得為之。」對於投資條件書所涉及之條款內容重點之一,即係投資人於投資公司後公司的控制權模樣;投資人未必有意願積極介入公司之經營,然仍欲保留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常見如公司法已規定,或雙方於議約時共決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才能進行之行為,通常伴隨雙方對於董事會席次取得掌握程度,亦即各方分佔幾席董事之狀況為協商,如題示事實所涉及投資人有可能事實上否決董事會特別決議之權利,於董事會席次增減之情形下即有可能被打破,是以通常會連動董事席次變動的限制條款。

(三)影響公司狀況約定:

例如約定「增減普通股或特別股核准股數」「發行新股或任何權利、優先權、專屬權利或相等於A輪特別股之股份類別」「發放普通股或特別股股利」「對外借貸超過一定金額」等事項約定應經投資人同意方得為之。

三、契約約定及章程記載

另因投資條件書(termsheet)、股東協議書或股份購買契約,原則上均屬於私人間之契約關係,並未當然限制公司為相關行為之能力(契約當事人應負違約責任與否與公司是否為相關行為是二命題),是以保護性條款內容,亦應視各約款之內容,分別於契約內以及章程內為相對應記載及修正,該部分亦應配合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為之。

四、小結

保護性條款設計目的在於使雙方在投資開始之初,即對於後續公司之控制權以及運作方式,劃分出運作之界線,使雙方不因部分事項模糊而影響互信。具體約款內容及對應之配套措施(如特別股之運用等),建議於撰擬之前應洽專業律師以完整維護權益。

保護性條款

【投資條件書保護性條款淺介】-陳塘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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