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

危老條例, 危老條例有優惠及迅速簡便之流程,可迅速完成重建,然危老重建申請須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且隨著危老條例時程獎勵明年屆至,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於去年年底三讀通過,未來要選用何種方式重建對於民眾較有利,仍應視個案不同而為決定。建議於施行前應洽專業律師。

【淺介危老條例(二)】

-倪子嵐律師

#品和法律事務所

倪子嵐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landyni/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我國屋齡超過30年以上之住宅高達半數,尤其是台北市房屋超高齡最為嚴重,老屋占比近68%,而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也占比超過40%以上,然都市更新自推動及完成耗時甚久,住宅翻新速度似乎遠遠跟不上老化腳步,為加速老舊建築物之更新重建,我國於106年05月10日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簡稱危老條例),以下就該危老條例重要內容,簡單介紹如下:

壹、適用對象

一、依據危老條例第2條規定,危老條例的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

危老條例

淺介危老條例(二)-倪子嵐律師1

二、承上,就該條例所列「危險」或「老舊」之判斷標準如下:

類型 對象 危險度(R值)
1 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例如:海砂屋、地震受損屋…)
2 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因該建物危險重建急迫,屋齡不一定要求須30年以上) 初評

R>45分

3 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 初評

45分≧R>30

4 屋齡30年以上,有電梯,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詳細評估後改善不具效益 詳評

45分≧R>30

貳、申辦程序

一、程序:依據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相關程序流程整理如下

危老條例

淺介危老條例(二)-倪子嵐律師

二、期限
依據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僅施行10年,故重建計畫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參、三大優惠獎勵

一、建築容積獎勵(參見危老條例第6條)

(一)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者,獎勵基準容積10%,故在「109年5月9日前」將重建計畫掛件申請,可額外再享有時程獎勵容積10%。

(三)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辦理,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000m2內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

二、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參見危老條例第7條)

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
而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三、減免稅賦(參見危老條例第8條)

危老條例施行後5年內(即111年5月9日前) 申請重建者,享有下列減免優惠:

(一)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二)重建後後2年,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10年,合計最長12年

肆、小結

危老條例有上開所述優惠及迅速簡便之流程,可迅速完成重建,然危老重建申請須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且隨著危老條例時程獎勵明年屆至,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於去年年底三讀通過,未來要選用何種方式重建對於民眾較有利,仍應視個案不同而為決定,謹檢附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整理兩條例之差異供參考。

危老條例

淺介危老條例(二)-倪子嵐律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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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介危老條例(二)】

-倪子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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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子嵐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landyni/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我國屋齡超過30年以上之住宅高達半數,尤其是台北市房屋超高齡最為嚴重,老屋占比近68%,而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也占比超過40%以上,然都市更新自推動及完成耗時甚久,住宅翻新速度似乎遠遠跟不上老化腳步,為加速老舊建築物之更新重建,我國於106年05月10日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簡稱危老條例),以下就該危老條例重要內容,簡單介紹如下:

壹、適用對象

一、依據危老條例第2條規定,危老條例的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

危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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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上,就該條例所列「危險」或「老舊」之判斷標準如下:

類型 對象 危險度(R值)
1 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例如:海砂屋、地震受損屋…)
2 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因該建物危險重建急迫,屋齡不一定要求須30年以上) 初評

R>45分

3 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 初評

45分≧R>30

4 屋齡30年以上,有電梯,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詳細評估後改善不具效益 詳評

45分≧R>30

貳、申辦程序

一、程序:依據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相關程序流程整理如下

危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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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
依據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僅施行10年,故重建計畫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參、三大優惠獎勵

一、建築容積獎勵(參見危老條例第6條)

(一)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最高可達建築基地「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者,獎勵基準容積10%,故在「109年5月9日前」將重建計畫掛件申請,可額外再享有時程獎勵容積10%。

(三)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辦理,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000m2內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

二、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參見危老條例第7條)

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
而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三、減免稅賦(參見危老條例第8條)

危老條例施行後5年內(即111年5月9日前) 申請重建者,享有下列減免優惠:

(一)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二)重建後後2年,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10年,合計最長12年

肆、小結

危老條例有上開所述優惠及迅速簡便之流程,可迅速完成重建,然危老重建申請須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且隨著危老條例時程獎勵明年屆至,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於去年年底三讀通過,未來要選用何種方式重建對於民眾較有利,仍應視個案不同而為決定,謹檢附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整理兩條例之差異供參考。

危老條例

淺介危老條例(二)-倪子嵐律師2

#品和法律事務所

倪子嵐律師學經歷及專長案件介紹:https://www.clc-law.com.tw/landy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