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否於章程提高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門檻】- 尚佩瑩律師
在合資契約或投資協議中,公司經營權安排是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其中,合資方或股東們經常會透過決議門檻的約定,確保公司就特定事務的推行,以股東們具一定共識為前提。儘管法院審理實務認為這樣的安排屬私法自治,經濟部於2019年的函釋已限制此類門檻的訂定。合資方及投資人在進行經營權安排時,應特別留意經濟部見解,避免後續辦理商工登記程序時之疑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監察人之設置及人數】-倪子嵐律師
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人數,新修正之公司法已放寬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限制,非公開發行的新創公司或中小企業,可依實際需求,於設立公司時在章程中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或於股東會通過修正章程議案調整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以精簡組織編制,節省經營成本,並增加決策效率。
【投資條件書保護性條款淺介】-陳塘偉律師
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Provisions),通常設計內容是用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相對言是對創業者權利的限制,目的在於使雙方在投資開始之初,即對於後續公司之控制權以及運作方式,劃分出運作之界線,使雙方不因部分事項模糊而影響互信。具體約款內容及對應之配套措施,建議於撰擬之前應洽專業律師以完整維護權益。
【刑事訴訟法新修正被害人參與及修復式司法制度簡介】- 朱俊銘律師
傳統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僅有較被動有限之權利,新法明文賦予加害及被害雙方對話和解修復裂痕之修復式司法法制上地位,也明定重大案件被害人參與程序之一定主體性地位,整體而言是往保障被害人程序主體權及促進真正和解方向邁進之進步立法,值得肯定,希望透過本文簡介,讓被害人了解新法施行後所能享有之各項權益。
【新創事業勞務取得之主要態樣】- 駱淑娟律師
傳統上企業體多以締結勞動契約之方式取得勞務。然或以經營成本考量,或因事業經營內容之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而予以分工,近年來以人力派遣或外包承攬之方式將事業體之工作內容交由第三人執行之情形日趨增加,而使勞務取得態樣不再單ㄧ。例如近來蓬勃發展之食品外送平台幾乎均以承攬方式將食物外送之工作委由個人或公司承攬之,然對於此等新型態的企業經營模式在法律適用及勞工權益保障上發生的爭議則日益出現而廣為討論。新創產業經營者如能對勞務取得方式之法律關係有更多之瞭解,對其企業經營之規劃應更有助益。
【臺灣刑事程序簡介—偵查中訊問程序】- 尚佩瑩律師
本所尚佩瑩律師將陸續以英文介紹經常被外籍當事人諮詢的刑事法議題,以協助外國人士能夠更了解臺灣刑事程序,並維護其權益。
Facing an accusation of having committed a crime can be very stressful, especially when the accused find themselves, abroad dealing with foreign customs and processes in an unfamiliar jurisdiction. CLC Attorneys-at-Law brief the assistance which may be provided by lawyers in the criminal interrogation procedure under the laws of Taiw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