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契約終止

裝修契約終止,裝修契約終止,建議就契約終止之事由、方式,以及終止後雙方所涉權利義務狀況如何結算,均於契約內明確約定,方能減少後續雙方之紛爭。

裝修契約終止的法律處理

陳塘偉律師

#品和法律事務所

問題:

裝修契約進行至半,但業者的裝修品質不佳、施工進度緩慢、甚或是藉由裝修已經進行到部分程度,例如將防水層拆除後,才要求追加預算者,消費者能否終止裝修契約?有無其他注意事項?

分析:

針對前開問題,可以分下列幾個層面說明:

ㄧ、業主隨時終止承攬契約權利:

首先,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在裝修承攬工程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該等立法規定係因承攬人係為定作人完成工作之人,如果於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已無完成工作意願者,承攬人縱繼續完成工作,對於定作人而言亦屬無益,徒然浪費社會資源而已,且定作人既應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承攬契約所受損害,對於承攬人而言即無不利益,故不問承攬人就承攬契約之履行,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定作人均得不附理由終止承攬契約。又定作人既得不附任何理由即終止承攬契約,則定作人於終止時所附理由,縱與事實不符,亦不影響其終止承攬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判決參照)。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祇須在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即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任何限制。換言之,定作人於承攬人工作未完成前,得不定期限、不具任何理由隨意終止契約,此亦係筆者戲稱係裝修契約隨時終止是業主法定終止特權之原因

二、終止後的雙方結算

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可得請求之內容,可簡化為「已完成工作報酬」+「未完成應可取得利益」-「節省的勞費」=承攬人可得請求數額之公式。而承攬人被業主主張契約終止後,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一)首先,如契約終止時已完成之工作項目,自然應對承攬人為給付。然該部分會再衍生一爭議,即如契約約定之總價,係因以契約所附之估價單金額加以折扣而成,則於計算已完成之工作項目價值時,法院有可能會依契約與估價單之金額比例加以折扣,如估價單全部金額係500萬元,嗣經兩造議價後約定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400萬元,而承攬人施作估價單上所載50萬之拆除工程後遭致契約終止,此時計價上法院有可能認為可請求之拆除工程金額僅值40萬元。然如以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之約定,則係約定以「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建議該部分應於契約內明確約定,方能避免爭議。

(二)再者,實務見解多認為所謂承攬人因終止契約而生之損害,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且承攬人就未完成之工作所應得之報酬扣除因免為給付所得之利益,是為契約終止所失利益。而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47號、95年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承攬人合理可得的部分,尚包括未完成部分可合理請求之報酬,實務上曾有法院以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表所列室內裝潢工程淨利率加以計算。然如何計算該部分建議應預先於契約內明定,始能生減省爭議之效果。

三、小結

裝修契約終止,建議就契約終止之事由、方式,以及終止後雙方所涉權利義務狀況如何結算,均於契約內明確約定,方能減少後續雙方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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