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著作權

室內設計著作權,提醒設計師及業主,於受聘為他人設計時,均應檢視契約內對於著作權歸屬的相關約定,以釐清後續欲主張權利時何人為著作人之相關疑問;也藉機提醒大家,各種的商業行為設計前均應考量其法律上風險,也建議行為前應諮詢律師意見,避免衍生後續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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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天成-淺談室內設計著作權相關問題

陳塘偉律師

一、事件緣起

近期室內設計界最熱鬧的事件,莫過於幸福空間節目「微旅行看設計」單元,於日前由王姓設計師針對「天成文旅-華山町」設計旅店為空間介紹,所引發後續一連串的爭議。事件經過簡單整理如下:

  • 台北基礎設計中心的黃設計師及台北基礎設計中心分別於5月28日、29日分別於臉書上公開貼文,指摘幸福空間「…剽竊我專業產出的行為,用以詐騙不知情者且用以牟利的行為…」並揚言提告;
  • 隨後天成飯店於5月29日也發出聲明稿,表示「…本飯店發現其撥出的影片當中,有部分的影像搭配文字及對白,與原先確認之腳本有出入,本飯店擔心觀看的觀眾有模糊之疑慮,因此要求幸福空間調整文字內容與下架不適當的宣傳。」並於聲明中重申該飯店各項設計均為台北基礎設計中心完成,與王姓設計師無關;
  • 隨後幸福空間也在該單元節目youtube影片下方做出相關回應,表示節目是針對飯店空間設計風格與特色進行拍攝及介紹,且內容並未宣稱或主張該飯店空間設計為王設計師所設計。
  • 而後於6月1日參戰的CSID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其臉書上的聲明指出「室內設計師享有著作人格權」並引用最高法院之判決,強調「…基於保護著作人姓名表示權及閱讀者有知著作人之權利,著作權法並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截至本文初擬之時,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當中。以下嘗試就室內設計的著作權保護,以及本事件相關所涉法律議題加以分析討論。

 

二、事件相關法律爭議

(一)我國對室內設計圖說著作權保護,有認為係以「圖形著作」加以保護,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7年10月01日智著字第10716009930號函釋所述「…室內裝潢之『室內設計圖』,如係標示有尺寸、規格或結構等之圖形,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則以「…室內設計圖為建築設計圖之一種,從平面到立體,為著作權權能之所及。因室內設計圖,主要之功能為作成建築物之室內設計。因室內設計圖,取得專利之情形甚少,為使創作者得到應有之法律保障,故解釋上有將其納入建築設計圖之必要性。建築著作係透過建築物外觀,以表現思想、感情創作,保護對象係其審美之外觀,而外觀並非僅指建築物之外觀,包含建築物之內部及外部,是室內設計為保護範圍之內。」認為具有原創性之室內設計,具有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基此,雖保護類型見解不一,然室內設計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應無疑問;然應注意者,係著作權法第10之1條規定的「概念與表達區分之原則」可知,我國著作權僅在保護著作(設計)表達之方式,並不保護創作背後之設計概念。

 

(二)如室內設計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面向;而以本件為例,對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可排列出下列情境:

1、原則上出資聘請他人(如天成飯店集團)所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如台北基礎設計中心)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雙方也可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如天成飯店集團)為著作人。

2、而以受聘人(如台北基礎設計中心)為著作人者,著作財產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如台北基礎設計中心)享有,但此時出資人(如天成飯店集團)得利用該著作。

是以如我們將台北基礎設計中心5月29日的聲明所述「…擬刑事提告求償,待訟後獲償支付法務費用…」解讀為要提起民事求償及刑事訴追,可能都要先檢視相關契約約定狀況,台北基礎設計中心是否享有著作人格權或是著作財產權。

 

(三)有趣的是除天成飯店集團聲明原創作設計者是台北基礎設計中心外,,本文觀察幸福空間的youtube留言,僅有提到「…出資之業主得依約『利用設計著作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並未提及「著作人格權」部分;而不論由台北基礎設計中心臉書貼文下方留言,或是幸福空間該支youtube影片下方留言,正反雙方爭執意見點之一,即是該支影片中王姓設計師於介紹該空間設計理念時,曾多次使用「我們」等字眼,即有部分留言認為該種影片呈現方式似乎有誤導觀眾王姓設計師即為「天成文旅-華山町」設計旅店的設計師,甚或侵害台北基礎設計中心的著作人格權之嫌疑;然持平言,縱假設台北基礎設計中心享有著作人格權,單以影片呈現狀況,如要解釋成王姓設計師是以設計師視角在分享設計概念及特色旅店,全7分37秒的影片內容中,其未有一言自稱是特色旅店的設計師(其餘網站或後續行銷方式有無誤導姑且不論),則該種節目呈現方式是否真有侵害台北基礎設計中心享有著作人格權,後續於訴訟上所需的說明或舉證,恐均有要再努力之處。

 

(四)另我國為維持企業間公平競爭秩序設有公平交易法,該法第25條針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2條為處分及裁罰外,被害人尚得請求侵害排除,並請求損害賠償。而本件如行為人有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或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受到侵害,致其行為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則行為人自有違反前述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可能。

 

三、小結

不論本事件是故意侵權,或僅係雙方誤會一場,對於原創者及專業的尊重,絕對是社會追求進步不二法門;而對於相互尊重與否之解釋,法律絕對不是,也不應該是唯一的判斷標準。目前事件發展仍在持續中,後續雙方是否會循司法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尚待觀察。然本文欲藉由此事件,提醒設計師及業主,於受聘為他人設計時,均應檢視契約內對於著作權歸屬的相關約定,以釐清後續欲主張權利時何人為著作人之相關疑問;也藉機提醒大家,各種的商業行為設計前均應考量其法律上風險,也建議行為前應諮詢律師意見,避免衍生後續法律紛爭。

 

109年6月6日補充記載:幸福空間日前已就台北基礎設計中心行為,行文向公平會檢舉,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和文內討論方向剛好相反相反,😊)也對相關設計師等,以寄送告訴狀,並於狀後檢附一堆法務部調查局相關人員名片的方式提出刑事告訴,後續發展有待觀察。

室內設計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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