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領遺產

盜領遺產,在實務上,經常可見親人過世後,繼承人直接持過世親人(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印章、存簿或提款卡提領帳戶內存款,進而衍生相關爭訟程序。由於此類行為除相關民事責任外,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辦理被繼承人後事、支付醫療費用或處分財產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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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領過世親人的遺產,為何構成犯罪】

尚佩瑩律師

在實務上,經常可見親人過世後,繼承人直接持過世親人(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印章、存簿或提款卡提領帳戶內存款,進而衍生相關爭訟程序。由於此類行為除相關民事責任外,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辦理被繼承人後事、支付醫療費用或處分財產時,不可不慎。

一、遺產是誰的?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既為公同共有關係,當遺產未經分割前,關於遺產的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須適用民法上公同共有之規定,而應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

二、不得以被繼承人生前有授權、為支付喪葬費等費用為由,自行提領遺產

在實務上,經常可見被告以被繼承人生前有授權、或是為了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喪葬費為由,主張自己有提領遺產的權限。然而法院強調,被繼承人過世起,其權利能力已經消滅,而已無從授權任何人提領其於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換言之,死者生前縱有委任被告處理事務,委任關係亦已消滅。因此,若繼承人仍以已死亡親人之名義提領存款,即構成冒領(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意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即便是基於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等目的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由於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並不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動機為必要,因此,仍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

三、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一)持存簿及印章臨櫃提領  

未徵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持已死亡親人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至金融機構,以已死亡親人之名義,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盜蓋已死亡親人之印章,並將這些文書交付給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等行為,將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責。縱使制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持提款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

由於被繼承人名下金融帳戶內的存款,自其死亡之時起即成為遺產之一部,而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不得擅自處分、提領。因此,倘若繼承人自行將已死亡親人之提款卡,插入提款機並輸入密碼操作,將導致金融機構誤信是有權限者前來提領,將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三)如有不法所有意圖,另可能構成詐欺罪或侵占罪

如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例如將提領款項據為己有、支付私人開銷等,亦可能涉及相關財產犯罪。例如,行為人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因上述冒填提款單、交付偽造之提款單給承辦人員等行為,將會導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提領款項,因此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倘若行為人擅自持已死亡親人之提款卡,自自動櫃員機領款並據為己有,法院認為將同時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以及第339 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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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領過世親人的遺產,為何構成犯罪】- 尚佩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