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近年來,台灣校園對於霸凌議題愈加重視。校園霸凌的疑似被行為人,往往為年幼學童或年輕學生,而不了解在調查程序可如何舉證。另一方面,不論是教師或學生均應了解校園霸凌相關法規及責任,以免誤踩界線。本文將簡介校園霸凌的定義,並說明蒐集證據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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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的法律議題】
尚佩瑩律師
近年來,台灣校園對於霸凌議題愈加重視。校園霸凌的疑似被行為人,往往為年幼學童或年輕學生,而不了解在調查程序可如何舉證。另一方面,不論是教師或學生均應了解校園霸凌相關法規及責任,以免誤踩界線。本文將簡介校園霸凌的定義,並說明蒐集證據時的注意事項。
一、什麼是「霸凌」、「校園霸凌」
(一)「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若欠缺上述任一要件,則不構成「霸凌」,但仍可能依行為態樣涉及校園安全事件或刑法、民法等相關責任。
在實務上,「霸凌」行為態樣繁多,並不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列舉之行為態樣為限。常見的行為態樣包括:1.肢體霸凌(例如拉扯、毆打等身體傷害)、2.言語霸凌(例如恐嚇、騷擾、貶損等)、3.關係霸凌(透過孤立等方式,操弄被行為人的人際與社交關係)、4.網路霸凌(例如網路文字的誹謗、侮辱、恐嚇、嘲弄,或訊息騷擾、散布私密照片或影像)。
(二)「校園霸凌」則是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5款)。
(三)我國的民法及刑法目前未針對霸凌行為定有明文規定,而是依據行為態樣適用現有規定。一般在新聞媒體上所報導之霸凌案件,倘若不符合前述要件,則可能不適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相關規定,亦不成立「霸凌」,然仍會有刑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的適用,例如傷害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安罪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二、主張「校園霸凌」需要什麼證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定義的霸凌行為須具備四大要件,包括:(一)持續性:即行為係一再、持續發生;(二)霸凌行為;(三)主觀上故意;(四)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且造成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等結果。因此,在調查程序中,申請人或疑似被行為人宜儘量提出相關物證(例如驗傷單、錄影畫面、對話紀錄)及人證(目擊者),俾使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判斷是否符合霸凌之要件。
此外,如是透過網路方式為霸凌,由於網路具匿名性特性,霸凌者也可能更改其社群軟體頭像及暱稱,或刪除留言,在蒐證時宜注意列印方式應包含網址及列印時間,以及行為人於該社群網站的個人化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