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子女撫養費】

-林佳頻律師

前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要負擔扶養義務,且根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而有影響,也就是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仍然存在,本文將探討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

一、子女撫養費是什麼?

  撫養費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上所提供必要費用的經濟支持,包含食(如餐飲費、奶粉、副食品)、衣(如衣褲、尿布)、住(如租屋費用)、行(如交通費用)、育(如補習費用)及樂(如醫療、娛樂費)等等層面,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及身心發展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分居而受到影響。

二、父母如何分擔子女撫養費?

  即使父母已經離婚,雙方還是都必須要共同負擔子女的撫養費用,並不是只有監護權的一方才需要支付,而撫養費的計算原則上是由雙方先行協調,若是協調無果,可以訴請法院進行裁判。

三、子女扶養費如何計算?

 而實務上法院計算撫養費的方式,通常會斟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報告,即全國各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資料,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當地生活費水準來決定,並且如果有父母一方長期照顧子女的情事存在,法院可能會讓照顧方少負擔一些比例,以平衡照顧責任及經濟責任。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112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台北市為3萬4014元、新北市為2萬6226元、2萬5235元,然現在家庭的收入支出呈現M型兩極化,許多家庭是無法負擔前開主計處所公布的平均消費支出水準,因此前開消費支出資料只是供法院在裁定子女扶養費時作為參考,法官在為子女扶養費數額之核定時,仍應以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年齡、工作狀況及子女實際生活需求等因素進行審酌及比例分擔,不得直接援引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消費支出去認定扶養費數額。

  舉例來說,甲為未成年子女,居住在新北市,依照民國106年時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資料,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2136元,但法官在判決中則依據該家庭的實質經濟狀況對子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做適度調整,將甲每月所需要的撫養費核定為3萬5000元,再參酌甲的父親年收入千萬之經濟能力,以及父母的收入比例後,將甲之撫養費以5:2的比例由其父母分別負擔,也就是由父親負擔25000元,母親負擔10000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撫養費約定後,可以調整嗎?

  若是原先已經有了扶養費的金額以及雙方的負擔比例,但隨著時間過去,子女的需求或是父母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可能使原先定好的撫養費金額不再符合實際情況,此時可以透過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或是在無法協議時,父母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常見之情事變更,如子女生活需求變化、父母經濟狀況變化以及物價或生活水準變動等等。

***本文發表於114年3月11日,本文內容謹根據發表當時之有效法律及實務見解所做成,日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均有變更可能,如有法律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洽詢專業律師,不得援引本文作為任何權利或利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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