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律常識, -課後補充

#品和法律事務所

電商法律常識,本所於106年9月25日,與青創總會合作開立「電商法律常識」之課程,由本所主持律師陳塘偉親自授課。

現場學員提問熱烈,然囿於時間所限,無法於當場一一回復學員之提問。茲將學員所提有關猶豫期退貨費用負擔相關提問簡要整理如后:

Q:消費者如依消保法規定於猶豫期間主張解除契約,則退貨之費用,應該由消費者或企業負擔?

A:

  • 以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規定,消費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文義解釋解釋上亦包含解除契約後退回商品之運費;再對照104年新增之消保法第19條之2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之規定一併觀察,立法者應係站在保護消費者之立場,使企業負擔解除契約後商品取回義務,以此推論,解除契約後退回商品之費用,應由企業負擔較符立法原意。
  • 而前開消保法第19條之2第1項之規定,亦留有「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之除書,實務上亦不乏有業者直接將退貨費用自行吸收乙事,作為吸引消費者之手段。如蝦皮商城標榜的三大保證之一,即係提供「逆物流」之退貨方式,由業者直接吸收相關費用,消費者無庸負擔。
  • 然應注意,如企業以契約條款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之費用者,因條文規定係「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則企業經營者如果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加以約定,則該等內容有可能被認為係符合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而屬顯失公平之無效條款。然如前述,實務上對於退貨之運費,不乏企業經營者係以明文自行吸收之方式吸引消費者,則該等轉嫁消費者負擔之條款,除適法性可能有疑義外,更重要的是就整體企業經營形象恐非屬加分,提請企業經營者併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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