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工程實務中,有些人本身沒有投標資格,卻仍想參與政府標案。於是便找上具有投標資格的公司,借用公司名義與專業證照參與投標,再依標案金額分帳。這種做法在業界常被稱為「借牌投標」。但如果雙方簽一份「合作備忘錄」,把關係包裝成合作經營,是否就能避開法律責任?最高法院在一件判決中這麼說。
【案件經過】
本案中,一名男子因自身並不具備承接政府工程設計與監造服務標案的投標資格,於是與一家具有投標資格的公司負責人私下協議,由該公司提供公司名義與土木技師執業證照,讓男子可以用該公司的名義參與政府工程標案投標。
在這樣的合作模式下,男子陸續以該公司名義參與多件政府工程設計與監造服務標案投標,相關投標文件多由男子指示員工製作並寄出,最終也成功得標多件標案。
依雙方事前約定,標案完成後,公司負責人可以從標案服務費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作為提供公司名義與技師資格的對價,累計金額達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
檢察官認為,男子本身並不具備投標資格,卻透過借用公司名義及技師證照參與政府標案,屬於「借牌投標」;而公司負責人明知此情形,仍提供公司名義與證照供他人使用,涉及容許他人借牌投標,因此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提起公訴。公司本身則可能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罪,而依同法第92條負擔罰金責任。
【一審判決:難以認定借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是否屬於借牌投標仍有疑問,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一審法院指出,男子與金門地區員工的勞保與健保均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而公司每月也可以派員巡視工地,若發現缺失,男子必須依指示改善。此外,公司對男子以及當地員工仍具有任免權。從外部客觀情形來看,各項標案也是由該公司名義履約。至於實際分工上,男子雖可取得金門地區標案價金約75%至80%,但同時也必須負責當地所有人事、施工與營運成本,並可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簽名、用印、投標、雇工與履約等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如果從這些外部表徵與內部權利義務關係觀察,雙方更像是「區域合作、分工經營」,而非單純將公司資格出借給外人使用。因此,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最終判決無罪。
【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維持】
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改認為本案仍屬借牌投標,並判決有罪,而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見解。
最高法院指出,男子與公司負責人確實簽署了一份「合作備忘錄」,表面上看似合作關係,但實際內容卻是由公司提供公司大小章、技師證照與相關資格文件,讓男子可以用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男子則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參與議價以及後續履約工作。作為交換條件,公司負責人可以依每件標案金額抽取約兩成至兩成五不等的報酬。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容許民間以合作備忘錄或其他契約形式,包裝實質上的借牌投標行為,將違背政府採購制度確保公平競爭與採購品質的立法目的,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並不允許。
最終認定男子、公司負責人以及公司本身均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負擔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在政府工程採購實務,「借牌投標」一直是檢調偵辦政府採購案件的重要類型之一。
有些業者為了取得政府標案,會透過簽署「合作備忘錄」、「顧問契約」或「技術合作協議」等方式,試圖將借牌關係包裝成合作經營模式。
然而,從本案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借牌投標時,並不會只看契約名稱或書面形式,而是會進一步檢視實際投標與履約的運作模式。
如果實際情況是由不具投標資格的人主導投標、製作標案文件、參與議價並負責履約,而具有資格的公司僅提供公司名義、技師證照或資格文件,並按標案金額抽取固定比例報酬,法院仍可能認定這樣的安排屬於借牌投標。
因此,即使雙方簽署了合作契約或備忘錄,也不代表一定合法。真正的關鍵仍在於合作是否具有實質經營內容,還是只是形式包裝。
對於廠商而言,只要涉及名義投標、資格借用或證照提供等情形,都可能面臨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刑事責任,實務上仍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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