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程爭議解析:追加工程費用該不該給?】
-陳塘偉律師
追加工程費
追加工程費,在裝修工程實務中,追加工程費用常成為承攬雙方爭議的核心。本篇文章藉由定作人常見的抗辯加以討論,並針對契約相對性,以及契約中要求「變更應以書面確認」的條款,文章也論述其效力,說明只要雙方已合意,承攬契約即告成立。本篇文章將幫助讀者了解追加工程費用請求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甲醫美診所委託設計公司A為新營業據點的設計及裝修工程,A找B工程公司施作,A提供B契約、圖面以及工程細項,B填載工程細項金額,工程費用為641萬0984元,由B依A提供之圖面及細項完成本件工程,A支付B前開金額。
問題1:雙方約定工程費用為641萬0984元後,施作過程中如果有工程追加,B得否請求追加變更的工程費用?
按工程實務上所謂總價承攬契約,係指承攬人完成契約所規定之全部工作,由定作人依約支付固定額之契約而言。題示該等工程契約應屬總價承攬契約。一般裝修契約會載明,系爭工程係依據系爭契約之平面圖、施工圖及估價單所列載之施作工項辦理施工,是系爭工程原契約約定施作之範圍應僅限於平面圖、施工圖及估價單所列載應施作之工項,逾此範圍所施作之工作項目,即屬追加工程。是以,若 B 施作追加工程,仍可請求追加工程費用。
問題2:A可否以甲醫美診所並沒有支付變更追加的費用,作為A公司拒絕支付B公司施作工程款的理由?
不可以。系爭協定書為一債權契約,而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於締約當事人間或其繼承人間發生拘束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白話說,白話說,甲與A的契約,跟A與B的契約是兩件事,法律上A不可以說沒收到錢就不付錢給B。
問題3:雙方的工程契約第8條約定:「為保障雙方權益,增減工程執行與價格之確認將採以書面往來,謝絕受理口述承諾。」施作過程中,A公司的現場設計師明確指示B公司追加部分工程,則事後A可否以雙方未完成契約約定之程序,拒絕支付工程款?
承攬契約為諾成契約,雙方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即可成立,且並非法定之要式契約,無須書面形式,且依前揭約款之內容觀之,增減工程執行與價格之確認之所以約定以書面往來,謝絕受理口述承諾,真意應僅在於保全契約成立及變更施作工作項目之證據而已,並非生效要件,揆諸前開法文,本件工程追加減自不因兩造未依上開約定簽立書面文件而失其效力,是上訴人主張其未簽任系爭合約追加工程書面,並無追加工程合意,實無理由甚明。A如果已經明確指示B為追加,且B也依A的只是為追加工程施作,追加如何計價契約也有明定,則應認為雙方對於追加減承攬之工作範圍及價金已達成合意,已成立承攬契約,故A以雙方並未簽立追加書面辯稱B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云云,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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