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間借貸實務,常見金主或民間業者在交付借款時,先預扣數個月利息,因此借款人實際拿到的金額,往往低於借款契約上所載的本金。
例如,契約寫借款 500 萬元,但實際只拿到 450萬元。
◼️最高法院立場:
最高法院明確表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契約才算成立。如果貸與人自借款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就不能算入消費借貸的本金。
因此,消費借貸的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款人的金額為準。
◼️借貸實務上的「變形操作」:
經過最高法院表達以上見解後,部分金主、民間放款業者改變作法,不再直接「預扣利息」,而是形式上先將契約金額全數交付,隨即在現場要求借款人交回利息。
這樣的做法看起來有如數交付,算不算預扣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這麼說: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14日交付700萬元之借款後,旋即稱月息2%,原告當場依系爭契約所載借貸期間即3個月利息42萬元之部分扣除繳還予被告,是原告實際收受款項僅658萬元(計算式:7,000,000-420,000=6,580,000),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於113年3月14日收受700萬元現金後,旋即交付42萬元予被告,然抗辯系爭借款本金仍應為700萬元。
經查,被告雖然形式上確有將全部款項700萬元交付予原告,然在借款當日就取回利息42萬元,原告無利用此部分款項之可能,本質上與預扣利息相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額之一部,是原告主張本件實際借款金額應為658萬元,應屬可採,被告此部分抗辯,應屬無據。」
◼️案例啟示:
✔ 金錢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
✔ 本金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
✔ 交付後立即收取利息,仍可能構成預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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