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一定要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要有書面離婚協議;
第二,該書面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第三,還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關於第二個要件,不少民眾以為照法條字面上的意思,有兩位證人在書面離婚協議簽名就可以了。
不過,法院實務向來認為,離婚證人不只是在書面離婚協議簽名而已,法律要求要有證人簽名,是為了確保雙方確實是出於自由意思離婚,而不是被逼、被騙。離婚證人不一定要在簽署當天或協議當場在場,但至少必須是親自確認、親眼或親耳知道夫妻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真意的人。
也就是說,證人不能只是「聽其中一方說雙方要離婚」,也不能只是代為簽名、掛名而已。如果證人只是依夫妻其中一方的轉述,並未實際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的真意,並不符合法律要求。
近期就有民眾在與對方協議離婚並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後不久,對方竟向法院起訴主張雙方在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時,兩位證人根本不在場,也沒有確認「雙方」確實都有離婚的意思,所以離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位離婚證人的確只有形式上簽名,並沒有實際確認「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認定離婚程序不符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即使雙方後來曾拿這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本身也不能彌補程序上的缺失。既然離婚協議本身不合法,登記自然也無法讓離婚發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法律上仍然存在,判決對方勝訴。
不少人其實是經歷漫長、痛苦的一段時間,對方才願意簽字離婚並共同辦理離婚登記。為了不讓最後變成一場空,建議有意重啟人生的你,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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