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詐騙集團為避免暴露犯罪者身分遭檢調追查,取得大量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工具,然而銀行金融單位為恪守洗錢防制政策規範,對於金流監督管制等防制措施漸趨嚴格,使得由他人提供作為收取不法所得的「人頭帳戶」在市場上買賣價格水漲船高。本文認為,「人頭帳戶」提供者若知道其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犯罪,則應承擔幫助犯之刑責;而若未知情則不成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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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是否亦構成洗錢行為?-淺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徐靜慧律師

前言:

    近年來詐騙集團層出不窮、詐騙手法花招百出,且社群媒體蓬勃發展下使詐騙行為更易於得逞、受害者數量亦更為龐大,以致詐騙集團為了避免暴露犯罪者身分遭檢調追查,就必須取得大量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工具。然而,近年來銀行金融單位為恪守洗錢防制政策規範,對於金流監督管制等防制措施漸趨嚴格,且導致新帳戶開立難度相對提高,故在「供需失衡」情況下,由他人提供作為收取不法所得的「人頭帳戶」在市場上買賣價格也就水漲船高(據報章媒體所載,市場上每一人頭帳戶價格已由原本4萬至5萬間,大幅漲價至20萬至30萬間,十分驚人),而在如此高額報酬利誘下,即有部分未諳法律風險、社會智識經驗薄弱的民眾,可能在不知情或受到利誘下,貿然提供個人帳戶而遭到一連串刑事、民事訴追及求償風險。而「人頭帳戶」提供者在刑事責任上究竟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又,是否會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進而成立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呢?本文將探討目前實務上對於人頭帳戶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爭議,並介紹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之見解。

一、「人頭帳戶」可能涉及法規?

(一)無論詐騙集團是採行何種詐騙手法,最後仍須面臨如何收取不法所得的問題,而為了遮斷金流規避遭檢調單位循線訴追,多透過由他人提供的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不法所得的途徑。亦即,在整個犯罪行為中,雖人頭帳戶提供者並未實際進行詐術行為,但其提供帳戶的行為仍是幫助了詐騙集團取得不法款項,故實務上多認定人頭帳戶提供者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

(二)此外,實務上亦經常認定,人頭帳戶提供者對於該帳戶後續恐淪為詐騙集團不法使用一事應有認識,而詐騙集團亦確實利用人頭帳戶避免犯罪身分曝光,並達到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金流之去向及所在。故,實務上亦多認定人頭帳戶提供者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責

二、「最高法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一)關於人頭帳戶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而涉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該裁定見解區分如下:

1.僅單純提供金融帳戶及提款卡、密碼,並無參與後續提款行為:
(1)此時人頭帳戶提供者應不成立「一般洗錢罪」,理由如下:

A.因人頭帳戶提供者將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詐騙集團後,即已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倘若後續未再配合指示親自領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亦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自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B.又,嗣後被害人雖有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惟此時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造成金流斷點,尚無法達到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再者,後續不法款項是由詐騙集團成員所提領,人頭帳戶提供者亦未參與,是人頭帳戶提供者亦無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直接正犯。

(2)綜上,若僅提供帳戶與提款卡、密碼,後續並未配合詐騙集團指示領款,則人頭帳戶提供者應不會構成一般洗錢罪。
2.除提供金融帳戶個人帳戶及密碼、提款卡外,於主觀上已認知該帳戶可能作為詐騙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工具
1)此時人頭帳戶提供者恐構成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A.查該裁定亦補充表示:「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B.亦即,倘若人頭帳戶提供者主觀上有認識該帳戶可能淪為詐騙集團作為收取不法所得之工具,且詐騙集團後續亦有提領帳戶款項而確實構成遮斷金流的效果,則人頭帳戶提供者雖未構成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但其既然已對上開過程有所認識卻仍提供帳戶,仍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2)綜上,若人頭帳戶提供者已提供帳戶與提款卡、密碼,且主觀上亦有認知該帳戶後續可能作為詐騙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工具,恐將構成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三、結論:

綜上可知,人頭帳戶之提供者除恐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外,亦可能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故在此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充滿陷阱的現今,民眾應對詐騙集團慣用手法(如:藉稱可協助製造金流以美化貸款帳戶、謊稱公司資金避稅欲將款項暫匯他人帳戶中、求職時要求提供帳戶等)有所警覺,小心謹慎,避免誤觸法網。

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否亦構成洗錢行為?-淺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徐靜慧律師

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否亦構成洗錢行為?-淺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徐靜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