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再騷擾我了!淺介《跟蹤騷擾法》】

-徐靜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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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猶如日夜糾纏卻毫無方法擺脫的背後靈…」是每個面臨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人內心最真實的恐懼,然而,對此種表面上雖尚未構成實質侵害,實際層面卻已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常社會活動之行為,過往僅能仰賴罰責較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就非肢體接觸的騷擾行為僅處以罰鍰的《性騷擾防治法》、或適用對象僅限親屬或親密關係間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制約效果相對薄弱(或適用對象較為侷限)的法令,始終苦無更實質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約束,是為有效預防跟騷事件衍生為更嚴重的案件,達到防患未然目的,並基於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使每個人都能免於遭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以維護人格尊嚴,我國於202111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明確入罪,並於202261日正式施行。以下簡介《跟蹤騷擾法》之法規內容

 一、何謂「跟蹤騷擾行為」?

(一)依跟蹤騷擾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亦即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性或性別有關之意圖,針對特定對象,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反覆或持續作出八種行為之一(即: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並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即已構成跟蹤騷擾之行為

二、跟騷行為發生時該怎麼做?

(一)如面臨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可先至警察局報案,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開始調查個案是否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要件,如認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可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倘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於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結果不服,於收受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通知之10日內,可經原報案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倘行為人於收到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即可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二)承上,如被害人已聲請核發保護令,然行為人仍無視保護令之限制再為跟騷行為,即屬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案件,依跟騷法第19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倘若行為人持有凶器為騷擾行為、或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如法官認定行為人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之可能且嫌疑重大時,依跟騷法第21規定可對行為人為預防性羈押,以避免造成被害人遭受更嚴重的侵害。

三、違反跟蹤騷擾罪之刑度為何?屬告訴乃論罪嗎?

(一)又,依《跟蹤騷擾法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一般跟蹤騷擾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罪。

(二)惟,如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加重跟蹤騷擾罪),依《跟蹤騷擾法制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此屬非告訴乃論罪,無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

四、結論: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明確入罪,終於使深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卻「無法可管」的被害人看見一絲曙光,然是否確能有效遏阻跟騷加害人之不法行為,仍有待觀察後續實務運作之落實。

跟蹤騷擾,【請不要再騷擾我了!--淺介《跟蹤騷擾法》】

跟蹤騷擾,【請不要再騷擾我了!–淺介《跟蹤騷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