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

危老條例, 老屋公設低、房價相對便宜、在市場上深受買方青睞,但老屋不論耐震強度或安全設計,均無法符合現今社會需求。藉由政府提供協助之危老條例施行,後續都市天際線變更,重建後安全性提高之優良住宅品質應屬可期。

淺介危老條例

陳塘偉律師、游晉恩地政士

#品和法律事務所

# 詮鎔不動產

全臺房屋的平均屋齡於民國106年03月20日工商時報的報導中『根據內政部截至2014年底普查全國及六都的老舊房屋統計,全台灣共825萬棟住宅,平均屋齡不僅高達27.65年』時至今日民國107年11月11日全臺房屋的平均屋齡已超過30年大關,由此清楚可知,全臺民眾在肉眼範圍內都輕易的可以發現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

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皆是在民國88年921大地震前興建完成的建物,當時的時空背景及法令規定所興建的房屋,皆不及目前嚴峻的建築法規及進步的建築工法,無論在耐震法規(台灣建築法規已對建築物耐震強度有一定規範,就算沒有採用制震或免震設備的建築,至少都可以承受7級強震)及抗震工法上(一筆箍、制震牆、筏式基礎、連續壁工法等等…),近年興建房屋的安全係數實遠高於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

這類型屋齡超過30年的持有者也許會有因為老屋公設低、房價相對便宜、在市場上深受買方青睞、房子愈放越值錢的心態,但其實近年來因為民眾的生活習慣變遷,住家型消費者常是夫妻雙薪的小家庭,因為工作型態改變(無法追垃圾車的時間)、宅經濟興起(需要有人代收信件包裹)、生活習慣變遷(不再喜歡街訪鄰居的噓寒問暖)導致住家型消費者喜歡購買社區大廈而非傳統公寓;而短期投資型買家因為民國105年房地合一稅的施行,幾乎從不動產市場中消跡;長期都更的投資者因為文林苑後衍生一系列都更修法的議題,在都市更新法未修法明確前更是不敢進場。由107年07月03日的經濟日報報導清楚可知『都會區民眾普遍不喜愛買老屋,桃園、新竹、台南市都只有1%民眾表示願意買30年以上老屋,新北僅3%,北市也僅有4%』。

所幸民國1060510日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簡稱危老條例)為這些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開啟了新的篇章,綻放出了春天的氣息。後續就讓我們簡單了解跟我們生活周遭息息相關的危老條例,今嘗試將危老重要規定介紹如后:

  • 危險及老舊合法建築物重建計畫之申請條件(§3)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 重建計畫範圍=符合危老之原建築基地+合併鄰接之建築基地或土地(3Ⅱ)及容積獎勵適用範圍(§6Ⅲ)

第三條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引自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說明會資料)

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引自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說明會資料)

  • 明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期限為10年(5Ⅱ)

第五條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 建築容積獎勵(6Ⅰ)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 加速重建時程獎勵(6Ⅱ)

第六條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 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7)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 減免稅捐鼓勵減少重建後財務負擔(8Ⅰ)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引自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說明會資料)

  • 政府協助(9Ⅰ、§10Ⅰ、§10Ⅱ)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老屋公設低、房價相對便宜、在市場上深受買方青睞,但老屋不論耐震強度或安全設計,均無法符合現今社會需求。藉由政府提供協助之危老條例施行,後續都市天際線變更,重建後安全性提高之優良住宅品質應屬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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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介危老條例】-陳塘偉律師、游晉恩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