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遲延完工與精神慰撫金

裝修遲延完工與精神慰撫金,裝修工程遲延完工,或者裝修存有瑕疵,進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乙事,法院間理由雖然不一,但多採取否定之見解;建議如果真的發生工程糾紛,不論是業主求償或是設計師挨告,都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提出過度不合理主張,甚至取得不利益結果。

【裝修工程遲延完工,業主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陳塘偉律師

https://youtu.be/htwPaSRl9as

 

問題:

室內裝修工程常見因各種原因無法如期完工而有遲延狀況,這也是常見室內裝修爭議之一。於此情形下,雙方除了爭議到底遲延原因是誰應該要出來負責之外,常見這時候業主還會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然該等請求是否合理呢?

說明:

先說結論,在裝修工程遲延完工情形,業主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大部分不被法院允許的。駁回該等請求的理由略有:

  • 沒有法律依據: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豐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理由內就認為「…依據民法債編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並無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法律依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亦難准許。」即所以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 約有遲延違約金部分,已有包含精神損害:

室內裝修工程契約對於遲延完工,常會有違約金的約定;以內政部營建署的「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為例,於範本第16條第1項針對承攬人遲延違約,即約定「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1日,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予甲方。違約金總 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於應付乙方之工程款 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於有該等違約約定之前提,且民法規定違約金視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就認為「…被告另抗辯原告遲延完工,超過向管委會申請裝潢工作證之期間,致被告及親屬因須帶領工班進場,及原告施工不良,噪音擾鄰等,造成被告及親屬因此受有聲譽損失、精神痛苦,應由原告賠償被告、被告二哥、被告伯母、被告二嫂四人合計15萬元之名譽損害,及合計80萬元之精神賠償…被告所抗辯之上開損害,均已為系爭工程合約之違約金約定所包含,自不得另行請求賠償。」 

  • 無法證明有精神損害而駁回請求: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6號小額民事判決就認為對於主張承攬人因裝修時弄壞地板且給付遲延造成其精神損害,因無法提出證明所以該部分主張不可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5號民事簡易判決對於原告主張因系爭工程延宕、施工不確實,致其受有精神上損害部分,認為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致其何種人格權受侵害等事實,是以駁回該部分請求。

  • 認為遲延完工或工程瑕疵,與主張的精神慰撫金部分欠缺因果關係:

在主張精神損害時,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法院都認為要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在此前提下,有原告主張因工程瑕疵導致其憂鬱症,並經過醫師確診為輕鬱症(提出門診診斷書、門診病歷)為理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法院即認為「…門診診斷書、門診病歷至多僅能證明原告罹患輕鬱症,然憂鬱症或因家庭、工作、社交等精神上壓力過重而引起,尚無法證明原告罹患輕鬱症之結果與系爭工程之瑕疵間具有相關因果關係。又系爭工程之施工瑕疵縱造成原告居住使用上之不便,亦僅影響原告之財產權,無從認定被告業已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等民法第195條明定之人格權,或侵害其他何種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駁回該部分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建字第250號)。其他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0號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也採取類似見解。

由前述判決及理由可知,對於裝修遲延完工與精神慰撫金,裝修工程遲延完工,或者裝修存有瑕疵,進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乙事,法院間理由雖然不一,但多採取否定之見解;建議如果真的發生工程糾紛,不論是業主求償或是設計師挨告,都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提出過度不合理主張,甚至取得不利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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