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

防疫保單,近期疫情升溫,部分產險公司之防疫保單不再提供續保,大批保戶近日臨時收到簡訊通知,無法續保舊版防疫險,令保戶措手不及,引發保戶、業務員反彈,例如:民眾反應已收到富邦產險之續保通知書,業務員亦告知富邦產險允諾續保,卻遇到富邦產險通知臨時不續保,且富邦產險臨時通知要求所有續保戶必須在當日一定時點繳款才能續保,信用卡扣款戶及業務員無足夠時間即時應對,更是引發爭議。在前開案例中,保險公司與續保保戶間究竟是否已成立保險契約,及續保戶是否須在一定時點內繳交保費保險契約始成立等問題,此涉及保險契約之性質係「諾成契約」或「要物契約」為何,保險公司與保戶在約定續保條款時都要清楚相關規定及內容,避免造成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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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續保爭議】

陳塘偉律師、倪子嵐律師

近期疫情升溫,部分產險公司之防疫保單不再提供續保,大批保戶近日臨時收到簡訊通知,無法續保舊版防疫險,令保戶措手不及,引發保戶、業務員反彈,例如:民眾反應已收到富邦產險之續保通知書,業務員亦告知富邦產險允諾續保,卻遇到富邦產險通知臨時不續保,且富邦產險臨時通知要求所有續保戶必須在當日一定時點繳款才能續保,信用卡扣款戶及業務員無足夠時間即時應對,更是引發爭議。而金管會保險局就近期爭議,於其新聞稿先表示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嗣又表示產險公司之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保險公司對於是否同意續保有主動權,並可做核保與風險控管機制,如須調整費率或承保範圍,應於保險契約成立前,將調整後之內容提供保戶選擇。保險契約一旦成立,即須依契約履行。

在上開情形中,保險公司與續保保戶間究竟是否已成立保險契約,以及續保戶是否須在一定時點內繳交保費保險契約始成立等問題,此涉及保險契約之性質係「諾成契約」或「要物契約」為何,說明如下:

  1. 所謂「諾成契約」,乃契約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為成立要件,不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要物契約」則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契約才可以成立。基於法律促進交易敏活及貫徹契約自由原則之宗旨,契約以諾成契約為原則,以要物契約為例外。要物契約之緣起,主要在於避免契約義務之發生,以保護無償契約當事人中負擔義務的一方。我國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保險契約並非無償契約,在立法政策上應不須刻意阻止或避免權利義務之發生,以減低保險人或要保人之責任,故採取諾成契約之理論較為適宜。
  2. 再者,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足見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另一方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有給付保險賠償之義務,則保險契約即成立,並不以保險費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此由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足資佐證,蓋若保險費未交付,則契約未成立,如何依契約要求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裁判亦認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換言之,保險契約之成立,不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必要,但必須有保險費之約定,而保險契約之生效,是否以交付保險費為必要,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保險契約有無成立仍應檢視各個保險契約之約定內容而定,就續保條款部分,如契約條款並無保證續保之內容,保險公司對於是否同意續保當然有選擇權,然在上開案例中,富邦產險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並透過業務員向保戶承諾依原條件續保,保戶亦表示同意續保並寄回相關資料,而保險契約之性質為「諾成契約」,業如上述,則富邦產險與保戶間已成立續保之保險契約關係,有無繳交保費並不會影響保險契約之成立,是故,保險公司與保戶在約定續保條款時都要清楚相關規定及內容,避免造成後續糾紛。

防疫保單,【防疫保單續保爭議】-陳塘偉律師、倪子嵐律師

【防疫保單續保爭議】-陳塘偉律師、倪子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