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燈初上》子維與羅絲Mama是收養關係?當時的收養程序跟現在一樣嗎?
駱淑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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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熱切地追《華燈初上》,當劇中演到蘇Mama過世後,蘇阿姨在蘇Mama日記中找到子維的出生證明,發現原來子維是蘇Mama的親生兒子時,職業病爆發而出戲的想著:「那子維應該是羅絲Mama與吳少強共同收養的吧?怎麼可以這麼簡單就完成收養?如果沒有那張出生證明的出現,子維會在什麼情況下發現羅絲Mama不是自己的媽媽,而蘇Mama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呢?」以下先簡述收養相關規定並分析當年蘇Mama跟羅絲Mama可能是如何完成收養程序,再幫子維找到確定自己身世的方法:
一、何謂收養?
所謂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目的是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註1)因為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並不具血緣關係,但原則上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與父母間相同,故又稱為擬制血親。
二、收養要經過什麼程序?
(一) 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媒合:
1、2011年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從 2012年5月起,收養子女則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後並接受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之收養程序,這樣主要是考量收養是以幫助有需要的兒童的利益為出發點,為他們找到合適的養父母,並非將兒童當成物品或是動物,由有意收養小孩的人來挑選後認養。
2、例外不需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媒合之情形:
A、配偶收養他方子女。
B、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
C、被收養人為成年人,因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故不須透過媒合服務單位媒合。
3、《華燈初上》中的子維之生日為1974年11月13日(註2),當時尚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故不需透過媒合即可收養。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
1、依子維出生時(1974年)之民法第1079條有關收養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註3)
2、依劇中情節,子維自出生即由羅絲Mama撫養為子女,因此蘇Mama與羅絲Mama無需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符合當時之法律。
(三)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1、依現行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2、然而,在1985年6月3日修法前,民法第1079條並未規定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故羅絲Mama與吳子強未透過法院裁定收養,亦為合理。
(四)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1、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其中一人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即可,如果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則應該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
2、依《華燈初上》之警察成哥曾提到羅絲Mama是41年次(1952年),故羅絲Mama與1974年出生的子維年齡差距為22歲,符合民法有關收養人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之規定。
(五)小結:
依上所述,在1974年時,收養子女較現今便利許多,羅絲Mama只要跟吳少強前往戶政機關將子維登記為養子即可,不需要透過媒合機構,也不需經過法院認可,甚至也不需要蘇Mama簽訂書面契約。
三、子維查詢自己身世的方法有:
(一)當子維到達劇中年齡(14歲,1988年)時,應可查看家中戶口名簿或請領戶籍謄本而得知自己的身世:
因為子維63年11 月13日出生,當時還是用戶籍登記卡由人工填寫,因為會在登記卡上註記養母羅雨儂(羅絲Mama)及養父吳少強。雖內政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略以:「戶籍登記之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長對戶內人口之稱呼而已,並非個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但依劇中時代(民國77-78年間,即1988-1989年),戶口名簿內頁為戶長與戶內關係人基本資料欄與特別記事欄供記載(註4),因此就算羅絲Mama身為戶長與子維之稱謂未表示有「養」字,但從舊式的戶口名簿特別記事欄中應仍可看出子維由羅雨儂及吳少強收養之登記日期,而得知自己並非羅絲Mama的親生兒子。
(二)戶口名簿記載不再註記特別事項:
若於今日,戶口名簿記載不再註記特別事項,但依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子維只要調閱自己的戶籍謄本,就會在戶籍謄本記事欄中看到生母為蘇Mama生及養父母吳少強及羅雨儂之姓名。另外,子維也可以向戶政機關調閱自己的出生證明(出生時由醫院所開立),上面即會記載生母之姓名。
註1: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06-58172-0feb0-1.html。
註2:資料來自劇中出現的出生證明。
註3:彰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穿越時光迴廊.再現戶政風華》,初版,2017年11月出版,22頁。
註4:現行民法第1079條有關收養之規定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