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繼承
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嚴峻的時刻,如有家人在中國大陸工作,每次往返兩岸都要經歷二次漫長的隔離,然而只要家人是健康的,團聚時的喜悅總是可以讓一切的不變成為話家常的主題。然而當在大陸擁有資產的家人如因病或事故身亡,此時家屬不但要忍著失去親人的傷痛辦理後事,還可能要遠赴對岸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身心俱疲。本文茲就台灣人民繼承台灣人民於大陸資產重要程序予以彙整,希望讓有需要的家屬較有概念而知道該如何處理。
【疫情中的生離死別—過世親人在大陸資產的繼承與處理】
駱淑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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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嚴峻的時刻,如有家人在中國大陸工作,每次往返兩岸都要經歷二次漫長的隔離,然而只要家人是健康的,團聚時的喜悅總是可以讓一切的不變成為話家常的主題。然而當在大陸擁有資產的家人如因病或事故身亡,此時家屬不但要忍著失去親人的傷痛辦理後事,還可能要遠赴對岸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身心俱疲。本文茲就台灣人民繼承台灣人民於大陸資產重要程序予以彙整,希望讓有需要的家屬較有概念而知道該如何處理。
二、台灣人民過世,台灣之家屬應如何繼承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之資產:
(一)台灣人民死亡前於大陸地區擁有資產,應分別於台灣及大陸應辦理繼承,本文謹就前往大陸辦理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台灣人民過世時,其於大陸之資產應依大陸之繼承法辦理繼承,並應準備下列文件:
(1) 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文件。
(2) 繼承權之證明:即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及婚姻關係證明,例如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應注意的是,大陸繼承法第10條對繼承人之規定與我國民法第1138條有關繼承人之規定並不相同,例如大陸繼承法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及父母,且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及繼父母亦為此條所稱之子女、父母,然我國則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僅有扶養關係之繼子女、繼父母並非繼承人。因此,建議在辦理繼承前,先諮詢律師以確認繼承人為何。
- 再者,如果前一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之情形者,也應該提出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的繼承權。
(3) 繼承系統表:依據前述第(2)項說明,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製作成繼承系統表。
(4) 授權/委任書:在這疫情中,建議繼承人委託大陸律師或親友辦理在大陸地區之繼承及處理被繼承人資產,以避免往返兩岸以及二地的隔離,也可降低染疫風險、讓家屬稍有喘息的空間而較有餘力面對親人離世的悲傷。
(5) 最重要的是,以上所提到的文件均應經過我國公證人之公證後,將所有文件經海基會以公函將公(認)證書副本寄送當事人指定之大陸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證明文件之真正。。所以如果有委託大陸律師或親友辦理,則可由其於送海基會約一個月後,向各地公證協會查詢是否已收到文件。
(6) 除上述文件外,辦理繼承公證時,亦應提出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國土證原本、銀行存摺原本,還有繼承人之身份證明(如台胞證、護照、身分證,如親自前往辦理則應提出原本)等。
2、 因辦理繼承公證所需文件會因省份及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加上大陸並未如我國得透過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度贈與資料。因此,如不清楚被繼承人於哪一省份有財產時,則需要一一查詢。若有委任大陸之律師或親友辦理,則先請受託人先行向各省份相關主關機關或單位(如房產交易中心、銀行或證券商等)查詢財產資料並確認繼承公證及過戶登記應備文件,以免影響辦理之進度。
(二) 有關繼承公證後,如繼承人於繼承辦理完畢後想出售不動產並將價金匯回台灣,目前大陸對於賣屋所得在經過審核及完稅後,得以外匯方式匯出大陸,只是匯回台灣後還要依我國法律課徵遺產稅。雖然有不少人會透過地下匯兌將賣屋款項匯回台灣,然而這不但有違反銀行法之風險更有匯款遺失或遭侵占之風險,應予以避免。至於遺產為現金而想匯回台灣,則與前述不動產出售後價金匯回台灣之處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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